康德首先提到“绝对必然的主体”这个命题,这个命题的概念恰恰就是“存在”这个概念所固有的。“绝对必然的主体”没有内在的矛盾,也不会被人们扬弃。这个概念就是“最实在的存在体”(das allerrealste Wesen)的概念。
你们说,它具有全然的实在性,而且你们有权假定,这样的存在体是可能的……既然全然的实在性也包含了此在,此在就存在于一个可能的存在体的概念中。假如这个事物被扬弃,它的内在可能性也就被扬弃,而这是自相矛盾的。对此,我的回答是:你们如果把存在的概念引入一个你们只依据其可能性进行思考的事物的概念里,那么,不论这个概念隐藏在什么名称之下,你们都已经陷入了矛盾当中。如果人们允许你们这么做,表面上,你们似乎获得了胜利,但实际上这根本不意味着什么,因为你们只不过提出了一些同义反复的赘述冗词。
存在显然不是真正的述词,不是可以被加在某一事物的概念里的某种东西的概念。它只是对于某一事物或某种确定性本身的设定。在逻辑的运用上,它只是判断的系词。“上帝是全能的”这个命题包含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所指涉的客体就是“上帝”和“全能”。至于“是”并不是述词,它只是依照述词与主词的关系而把述词加在主词之上的东西。如果我现在把主词(上帝)和它所有的述词(其中也包括“全能”)联系在一起,并说“上帝是”或“有一个上帝”,那么,我就没有把述词加在“上帝”这个主词之上,而只是把主词本身设定在它所有的述词当中,也就是把主词设定为一个和我的概念有关系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对象和概念的内容必然完全相同,所以,我并没有为这个只表达可能性的概念增添任何东西,我只是认为概念所指涉的对象确实存在(通过“他是”的表达)。由此看来,真实的东西所包含的并不会比纯粹可能的东西更多。100个真实的塔勒币[插图]所包含的丝毫不比100个可能的塔勒币更多……不过,在我的财产状况里,100个真实的塔勒币却多于100个塔勒币的纯粹概念(即可能的塔勒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