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法家,实为刑家,重刑待民,战时变法耳。后世朝代哪几个到了战国时危急存亡,需要重刑对内来着的?又有哪几个王朝实现了秦汉时期超前的‘数目字管理’?没有内外需求,他法家能排的上第一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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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不讳的说,你的理解是错误的。法家特别是主流的三晋法家中重刑主义是其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石,不是什么权宜之计。其认为轻者不至,重者不来,采取的是“以刑去刑”的方法,是认为不如此就无法推行法令,亦即秦统一之后“囹圄成市”的局面不能归罪于始皇个人品格有什么问题,而是正题指导思想有问题。
“一切皆有法式”并不代表就能实行“数目字管理”,还有,黄仁宇亦是一家之言,不必以为历史二字之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