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来讨论一下因果关系吧:
“目前大致看有三种观点: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大多数概率),间接因果关系(小概率)。”
“复旦法学”专家说的不错,但直接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也是因果关系,都是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http://tieba.baidu.com/p/1269622185)
“撞”人是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上面假设案例中的“惊吓”也是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自然不能“车主有保险,那么可以扩大因果关系范围,使用“惊吓说”也没问题,让保险公司顶缸去。”,更不能“车主没有保险,尽量使用直接因果关系说理,相当因果关系也是少用为妙。千万不要使用间接因果关系说理(如惊吓说)。”
须知,车主是否有保险不能成为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依据!
回到许云鹤案件中:许云鹤有保险,老太太的伤害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许云鹤没有保险,老太太的伤害就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这种观点岂不荒谬?!法院可以这样判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