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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原创】《名侦探柯南》中的法律问题(长期更新)(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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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及结论
根据以上理论和日本刑法的规定,分析如下:
首先,柯南的绝大部分行为(尤其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或是正当防卫或是紧急避险或是抓捕现行犯,在违法性的层面就已经排除犯罪了(参考第三篇、第四篇的内容)。
其次,即使柯南的部分行为不能排除违法性,但可以排除有责性。因为柯南只有7周岁左右(小学一年级),根本没有达到日本刑法规定的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即柯南根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故而柯南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犯罪。当然,也有人可能怀疑柯南的变小是否真的变小,是不是有这样一种可能:柯南的变小是类似侏儒,实际上仍然是(新一的)17周岁。其实,最简单也是最准确的办法就是做骨龄测试,7周岁与17周岁差很多,误差可以忽略。不过,也可以通过剧情推断出来。在第27集《小五郎同学会杀人事件(前篇)》中,柯南跟小兰一起全裸洗过澡,如果柯南是17周岁的侏儒的话,身份肯定就曝光了(通过第一性征判断)。因此,柯南是7周岁无疑。综上,柯南是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


IP属地:上海133楼2014-12-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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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小岛元太想象的分析
    第370集《失而复得的游戏软件》中,元太拿了Gyadorin2游戏软件之后,有这样一段想象:自己被抓,记者报道:“小学生通缉犯小岛元太于日前被逮捕,除盗窃Gyadorin2之外的各种罪行也都水落石出。”目暮警官说:“小岛元太,我们已经调查清楚了,砸碎校长盆栽的就是你吧。”佐藤警官说:“三天不交作业还逃了当天值日。”高木警官说:“不洗手就吃饭的事情我们也知道了。”首先,元太也不满14周岁,因而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当然也就不可能被通缉、被逮捕。其次,即便元太已满14周岁,拿Gyadorin2也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当时是步美和光彦在不清楚事情经过的情况下,无意中将Gyadorin2收拾到元太的书包中了;砸碎校长盆栽除非是故意,否则也不构成犯罪(损坏器物罪);不交作业、逃值日、不洗手就吃饭这些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即法律不可能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再次,由于元太还是未成年人,为保护未成年人,也不可能有记者报道的情况出现。


    IP属地:上海134楼2014-12-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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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05: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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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日本民法典第712条规定:“未成年人加害于他人时,如不具备足以识别其行为责任的知识和能力,不就其行为负赔偿责任。”第713条规定:“于心神丧失间加害于他人者,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因故意或过失致一时心神丧失者,不在此限。”第714条规定:“在前两条无责任能力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无责任能力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对无责任能力人负有法定监督义务的人负赔偿责任。但监督义务人并没有怠于履行其义务,或者即便不怠于履行其义务损害仍不免要发生时,则不在此限。(第1款)代监督义务人监督无责任能力人的人,亦负前款责任。(第2款)”在日本,民事诉讼中应以侵权人本人为被告,但侵权人被认定为无责任能力时,监督义务人可能不承担责任,或者侵权人虽有责任能力,但侵权人为未成年人时,往往也没有什么财产,这都会造成被侵权人得不到赔偿。


      IP属地:上海136楼2014-12-1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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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析及结论
        根据以上理论及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首先,前面已述,柯南的绝大部分行为(尤其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或是正当防卫或是紧急避险或是抓捕现行犯,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侵权(民法中也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符合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当然也符合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其次,柯南的确有一小部分行为构成侵权。比如,在第12集《步美被绑架了》中,柯南误认为一位工作人员是绑架犯,用足球将其踢晕,另一位工作人员说:“难道不用负责吗?”的确,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10条的规定:“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柯南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伤害,已经构成侵权,需要负民事责任(不过不是故意而是过失)。由于柯南仍然有17岁的新一的智力水平,故柯南肯定有民事责任能力。按照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应由柯南自己承担责任,但柯南(或新一)自己应该没有很多财产,被侵权人很可能得不到赔偿。


        IP属地:上海137楼2014-12-1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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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假设柯南无民事责任能力,那么柯南的监督义务人是谁?本来应该是柯南的父母,但是由于剧情需要,柯南不能暴露,所以实际上在剧中柯南的父母无法成为柯南的监督义务人。至于小五郎是否可以成为柯南的监督义务人或者代监督义务人的人,我的初步意见是:从第43集《江户川柯南诱拐事件》中可以得知,柯南的父母是将柯南长期寄养在小五郎处,并给付了一大笔钱,从法理上说,我认为,这种寄养(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小五郎至少可以算作代监督义务人的人(仅为个人初步意见,暂且还没有找到相关资料或法条依据。)
          复次,假设小五郎是柯南的监督义务人或代监督义务人的人,那么小五郎是否需要负民事责任?从第12集《步美被绑架了》剧情本身来看,柯南完全是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跟小五郎没有什么关系,因此不能说小五郎怠于履行义务,因此小五郎不需要负民事责任。
          最后,至于柯南让小五郎沉睡是否构成侵权,我的初步意见是:虽然柯南的麻醉针对小五郎的身体没有副作用(几百次了,但没有不良反应,不过现实中应该不可能),但由于麻醉针确实使得小五郎的生理机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紊乱,故而根据前述日本民法典第710条的规定,柯南对小五郎射麻醉针的行为构成侵权。


          IP属地:上海138楼2014-12-1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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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醉酒人的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在第264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英理vs小五郎(前篇)》、第265集《法庭的对决Ⅰ 妃英理vs小五郎(后篇)》中,妃英理提到犯罪嫌疑人宇佐美真治杀害被害人平泽刚的动机是,平泽刚因为喝醉了酒将宇佐美真治的儿子撞下了车站台阶,导致宇佐美真治的儿子死亡,虽然平泽刚被起诉,但因醉酒被认定为意外事故,平泽刚得以脱罪。小五郎提到,宇佐美真治之所以替前妻顶罪,是因为当时宇佐美真治也喝醉了,想着能和平泽刚一样因醉酒脱罪。九条检察官回应说,即使醉酒也不一定减轻刑责,说不定会判得更重。那么,醉酒的人到底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呢?
            日本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与实务均认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两种情况。生理性醉酒不是精神病,其引起的精神障碍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一般认为,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还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其辨认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系行为人自己造成,也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无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脑外伤、癫痫症者,在偶然一次饮酒后发生。病理性醉酒人的行为紊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且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一般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在行为人没有意识到的首次病理性醉酒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不能认定为犯罪。但行为人在得知了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预见到自己饮酒后会实施攻击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饮酒造成危害结果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
            综上,我认为,九条检察官所言完全正确,醉酒后犯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平泽刚醉酒后将小孩撞下车站致死,我认为至少应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日本刑法第210条)甚至可以判重过失致死伤罪(日本刑法第211条第1款),《名侦探柯南》中说被判定为意外事故,在现实中我认为是不可能的。


            IP属地:上海139楼2014-12-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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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篇完。
              本篇参考文献: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版。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IP属地:上海140楼2014-12-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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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1、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犯罪)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损害赔偿;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当然也有非刑罚方法),日本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有死刑、惩役、监禁、拘留、罚金、科料、没收、追征。
                相对应的,违法可分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犯罪),但当违法与犯罪并列使用(即用“违法犯罪”一词)时,违法是狭义的,即不包括犯罪。究竟违法一词是广义还是狭义,结合上下文语境不难判断。
                2、在日本,实施了刑法上不可罚但触犯法律的行为的未满14周岁者, 称为触法少年;已满14周岁不满20周岁的犯罪者,称为犯罪少年。我国一般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犯罪者,称为少年犯。日本的《少年法》规定,不满16周岁不科处刑罚,已满16周岁不满20周岁的,只有犯了法定刑有死刑、无期徒刑、监禁的罪时,才可以科处刑罚。
                3、日本刑法第39条规定:“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可罚。(第1款)心神耗弱者的行为,减轻其刑罚。(第2款)”所谓心神丧失,是指因精神障碍而没有辨认能力或者不具有根据辨认能力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控制能力);所谓心神耗弱,是指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明显减退的情形。前者是无责任能力,后者是限定责任能力。所谓精神障碍,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精神病。精神病有许多种,有的是属于无责任能力,有的属于限定责任能力。
                4、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及醉酒者的责任能力的规定见刑法第17、第18条。


                IP属地:上海141楼2014-12-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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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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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二分法是分为有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日本、法国采之;三分法是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德国、台湾地区、我国采之。
                  6、禁治产人指心神丧失为常态的人;准禁治产人指心神耗弱者及浪费人。心神丧失及心神耗弱见附录第3点,浪费人是指因浪费致家庭生活困难者。
                  7、日本学者也注意到了被侵权人可能得不到赔偿的情况,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是无论有无责任,侵权人与监督义务人连带赔偿;第二种方案是依据一般侵权的规定(即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让监督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种方案是对“监督义务人并没有怠于履行其义务,或者即便不怠于履行其义务损害仍不免要发生时”从严认定。


                  IP属地:上海142楼2014-12-1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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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1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2款)”从该规定可知,在我国不存在日本那种被侵权人可能得不到赔偿的情况。
                    9、行为人故意醉酒实施犯罪的,属于原因自由行为的一种。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如故意醉酒、吸毒等),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例如,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饮酒后会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伤亡,却故意饮酒,随即实施暴力造成他人伤亡,即属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非常复杂,不展开介绍。世界各国都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不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IP属地:上海143楼2014-12-1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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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第六篇在最开始的贴子里也发过,但这次需要核实和校对的问题特别多,因此本篇的发布比以往延迟了许多,请见谅。本篇改写难度很大,只好基本采用了先介绍理论和法律依据后进行分析的架构。


                      IP属地:上海144楼2014-12-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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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叉的楼主


                        来自Android客户端146楼2014-12-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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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高深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47楼2014-12-19 20:25
                          收起回复


                            IP属地:北京148楼2014-12-19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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