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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原创】《名侦探柯南》中的法律问题(长期更新)(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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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完。
本篇参考文献: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版。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IP属地:上海140楼2014-12-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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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1、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犯罪)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损害赔偿;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当然也有非刑罚方法),日本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有死刑、惩役、监禁、拘留、罚金、科料、没收、追征。
    相对应的,违法可分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犯罪),但当违法与犯罪并列使用(即用“违法犯罪”一词)时,违法是狭义的,即不包括犯罪。究竟违法一词是广义还是狭义,结合上下文语境不难判断。
    2、在日本,实施了刑法上不可罚但触犯法律的行为的未满14周岁者, 称为触法少年;已满14周岁不满20周岁的犯罪者,称为犯罪少年。我国一般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犯罪者,称为少年犯。日本的《少年法》规定,不满16周岁不科处刑罚,已满16周岁不满20周岁的,只有犯了法定刑有死刑、无期徒刑、监禁的罪时,才可以科处刑罚。
    3、日本刑法第39条规定:“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可罚。(第1款)心神耗弱者的行为,减轻其刑罚。(第2款)”所谓心神丧失,是指因精神障碍而没有辨认能力或者不具有根据辨认能力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控制能力);所谓心神耗弱,是指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明显减退的情形。前者是无责任能力,后者是限定责任能力。所谓精神障碍,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精神病。精神病有许多种,有的是属于无责任能力,有的属于限定责任能力。
    4、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及醉酒者的责任能力的规定见刑法第17、第18条。


    IP属地:上海141楼2014-12-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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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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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二分法是分为有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日本、法国采之;三分法是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德国、台湾地区、我国采之。
      6、禁治产人指心神丧失为常态的人;准禁治产人指心神耗弱者及浪费人。心神丧失及心神耗弱见附录第3点,浪费人是指因浪费致家庭生活困难者。
      7、日本学者也注意到了被侵权人可能得不到赔偿的情况,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是无论有无责任,侵权人与监督义务人连带赔偿;第二种方案是依据一般侵权的规定(即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让监督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种方案是对“监督义务人并没有怠于履行其义务,或者即便不怠于履行其义务损害仍不免要发生时”从严认定。


      IP属地:上海142楼2014-12-1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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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1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2款)”从该规定可知,在我国不存在日本那种被侵权人可能得不到赔偿的情况。
        9、行为人故意醉酒实施犯罪的,属于原因自由行为的一种。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如故意醉酒、吸毒等),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例如,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饮酒后会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伤亡,却故意饮酒,随即实施暴力造成他人伤亡,即属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非常复杂,不展开介绍。世界各国都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不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IP属地:上海143楼2014-12-1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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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第六篇在最开始的贴子里也发过,但这次需要核实和校对的问题特别多,因此本篇的发布比以往延迟了许多,请见谅。本篇改写难度很大,只好基本采用了先介绍理论和法律依据后进行分析的架构。


          IP属地:上海144楼2014-12-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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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在《名侦探柯南》中,绝大多数案件中的犯罪均成功实现,即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既遂,比如绝大多数的杀人案均发生了杀人(他人死亡)这一结果,但也有少数案件中的犯罪并没有成功实现。如第61集《幽灵船杀人事件(前篇)》、第62集《幽灵船杀人事件(后篇)》中犯罪嫌疑人木下五郎设计了机关欲杀死毛利小五郎,但机关未落到毛利小五郎身上,后木下五郎举枪欲杀柯南,反被柯南用金块踢晕,犯罪嫌疑人木下五郎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杀人未遂);第37集《仙人掌花杀人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冈谷典子欲杀两人为男朋友报仇,最终因为柯南抱来的仙人掌受到感化而放弃杀人,犯罪嫌疑人冈谷典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IP属地:上海180楼2015-02-24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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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刑罚,但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据此,日本刑法理论中的未遂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未遂包括障碍未遂(狭义的犯罪未遂、狭义的未遂犯)与中止未遂(犯罪中止、中止犯),狭义的未遂仅指障碍未遂。日本刑法第44条规定:“处罚未遂罪的情形,由各本条规定。”因此,在日本,不管是何种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与其他刑罚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处罚未遂。我国刑法是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分开规定,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仅相当于日本刑法中的障碍未遂。为避免混乱以及符合国内一般人的认知,本篇及以后各篇在我国刑法意义上使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IP属地:上海181楼2015-02-24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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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一般来说,犯罪未遂(未遂犯)是指己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日本刑法理论认为成立犯罪未遂有两个要件: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未遂。
                (一)实行的着手(着手实行犯罪)
                从形式上说,实行的着手,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这一要件是为了与犯罪预备进行区分。如何认定实行的着手,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之争,其中客观说又有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之分。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客观说,审判实践主要采取实质客观说。实质客观说认为只有在实行行为造成了既遂结果发生的具体危险之时(危险犯的未遂则是产生既遂的危险之时),即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时,才是着手。比如盗窃罪,日本有以下判例:在侵入住宅盗窃财物案中,侵人被害人的住宅后,开始物色财物时,为着手;在盗窃仓库财物的案件中,侵入仓库的行为是着手;在扒窃案中,为了窃取被害人口袋中的钱财,用手接触口袋时为着手。
                第61集《幽灵船杀人事件(前篇)》、第62集《幽灵船杀人事件(后篇)》中犯罪嫌疑人木下五郎已经将机关发动并指向毛利小五郎,又已经举枪朝向柯南,木下五郎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第249 集《偶像们的秘密(前篇)》、第250集《偶像们的秘密(后篇)》中犯罪嫌疑人岳野雪割破草野薰的喉咙,岳野雪也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


                IP属地:上海182楼2015-02-24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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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07: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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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遂
                  未遂是指没有实现犯罪,即没有达成犯罪的完成,这一要件是与达成完成犯罪的既遂犯相区别。未遂可分为着手未遂(未终了未遂)和实行未遂(终了未遂),前者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为但没有终了,后者是指实行行为虽然终了但没有产生预期的构成要件结果。第61集《幽灵船杀人事件(前篇)》、第62集《幽灵船杀人事件(后篇)》中犯罪嫌疑人木下五郎虽已举枪朝向柯南,但在开枪之前被柯南用金块踢晕,此种情况就属于着手未遂;第249 集《偶像们的秘密(前篇)》、第250集《偶像们的秘密(后篇)》中犯罪嫌疑人岳野雪割破草野薰喉咙,但草野薰手术成功未死,此种情况就属于实行未遂。
                  事实上,要判断未遂与否(或说既遂与否),还要结合具体的罪名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如盗窃罪,理论上有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等。日本刑法理论通说与判例均采“控制说”,一般而言是妥当的,但还要综合考虑财物的大小、运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如在金店将戒指藏于口袋即为既遂,但偷冰箱则运出房间时才是既遂。各位吧友可以判断一下《名侦探柯南》中基德每次盗窃是既遂还是未遂。


                  IP属地:上海183楼2015-02-24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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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犯罪中止也要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另外要求必须有中止行为、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思中止犯罪(任意性)。犯罪中止可分为着手中止和实行中止,前者是指实行着手后至其终了前,放弃了其后的实行行为,如甲以杀人故意用刀刺乙胸部,在还未刺到乙的胸部时,甲因后悔将刀扔掉;后者是指已经完成了实行行为后,防止了由其造成的结果的发生,如甲以杀人故意用刀刺了乙的胸部,但因后悔立即送乙就医,乙未死亡。
                    (一)中止行为
                    在着手中止的场合,只要行为人放弃进一步的实行行为即可,在实行中止的场合,则要求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而采取积极措施,即行为人要基于真挚的态度(努力)而采取积极的行为。第37集《仙人掌花杀人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冈谷典子已经将汽油浇到两人身上,因柯南的感化而放弃了点火,就属于着手中止;第93集《恐怖登山杀人事件(后篇)》中潮文造欲杀银狐为女儿报仇,后在柯南劝说下放弃开枪,也是着手中止。目前尚未发现《名侦探柯南》中有实行中止的案件。


                    IP属地:上海184楼2015-02-24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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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任意性
                      中止行为的任意性,就是要求基于行为人自已的意志而中止,进一步说,就是要求在没有外部障碍的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自由的意志决定而中止犯罪。这一点是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也就是说,犯罪未遂实际上还要求不是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但由于因己意而中止是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所以不在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中讨论是否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但应当如何理解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客观说、单纯主观说、限定主观说等观点。日本审判实践上,对中止的任意性的认定并不一致。在否定成立中止犯时,采取的是主观说或客观说,在肯定成立中止犯时,采取的则是限定的主观说。


                      IP属地:上海185楼2015-02-24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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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说认为,应以一般人为基准,判断未遂原因是否通常是因外部的障碍引起;单纯主观说认为,行为人自己想继续实施的话本可以继续实施,但行为人并没有继续实施,这就是“基于自己的意志”,相反,行为人想继续实施,但并不能实施即为犯罪未遂(这可简单概括为弗兰克公式:能达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达而不能,是犯罪未遂);限定主观说认为,必须限定为出于反省、悔悟、惭愧、怜悯或者同情之类的动机而中止。第37集《仙人掌花杀人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冈谷典子虽是因柯南的感化而中止,但无疑是基于自己的意志;第93集《恐怖登山杀人事件(后篇)》中潮文造欲杀银狐为女儿报仇,后在柯南劝说下放弃开枪,也是基于自己的意志。无论采取上述哪种观点,这两个案件的结论是一致的。但第665集《疑惑的姓名首字母K》中,犯罪嫌疑人久荣克俊拿刀割伤了被害人大冈善吉的手腕,看到血就吓得逃走了,究竟是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就可能存在争议。主观说与限定主观说一般认为,基于惊愕、恐怖而放弃犯罪的,不符合任意性,但也有观点认为完全不被外界事实触动而产生中止动机的情况,是几乎不可能的,不能以放弃犯罪是基于惊愕、恐怖为由,而否认中止行为的任意性。日本的判例采取的是“不符合任意性”的观点。


                        IP属地:上海186楼2015-02-24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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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犯罪预备、不能犯
                          (一)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就是指着手之前的准备行为,当刑法规定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罚时,这种犯罪就是预备罪。现代各国刑法原则上不处罚预备罪,只是处罚少数极为严重的犯罪的预备罪。例如,日本刑法规定了内乱预备、放火预备、杀人预备等预备罪。
                          预备行为是对犯罪的完成起实质作用的行为,既包括有形预备,也包括无形预备。前者如准备杀人的工具,后者如打听被害人的住处。但预备行为必须是具有某种程度的危险性的行为。第71集《米花之狼杀人事件》中被害人永井达也准备了杀人工具并跟踪犯罪嫌疑人准备杀害犯罪嫌疑人,却反被犯罪嫌疑人所杀,永井达也的行为就属于杀人预备(参考第三篇“《名侦探柯南》中的正当防卫”)。第665集《疑惑的姓名首字母K》中犯罪嫌疑人甲斐谷贵和子说如果被害人大冈善吉生重病就好了,拿了药剂去被害人大冈善吉那里,但什么都没做,这就属于杀人预备或伤害预备(由于不知道甲斐谷贵和子拿的药剂名称和剂量,所以只能做两种判断,但如果是伤害预备,由于日本没有规定伤害预备罪,所以如果是伤害预备,甲斐谷贵和子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预备行为时,能否适用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日本学说通说是肯定说,日本判例则持否定说。第369集《好运男子的历险》中犯罪嫌疑人椎名小姐跟踪大和田医生欲杀之,但下手之前在柯南劝说的下放弃了行凶。这里椎名小姐的跟踪行为就属于杀人预备,虽是柯南劝说,但是椎名小姐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后续行为,这里就会产生是否承认犯罪预备的中止这一问题。


                          IP属地:上海187楼2015-02-24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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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1、关于实行的着手,德国审判实践的主流是主观说或折中说。例如,关于盗窃罪有以下判例:为了盗窃没有上锁的房屋中的财物,站在该房屋门前的行为,就是着手;为了扫除盗窃财物的障碍,将看门犬引走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着手;为了盗窃他人住宅内的财物,而爬上屋顶的行为,是着手;为了给盗窃屋内财物找借口,而请求进入屋内的行为,也是着手。显然,德国审判实践所认定的着手时期比较早。我国的通说是形式客观说,即只要开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之一部分时,就是实行的着手。
                            2、犯罪中止的成立,是否要求没有发生结果,存在争议。各国刑法规定也不尽一致。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即使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但如果发生了结果,则不成立中止。因为日本刑法将中止犯规定为未遂犯的一种,既然发生了结果,就不可能被认为是未遂,因而不可能认为是中止犯。


                            IP属地:上海190楼2015-02-2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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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07: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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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罪名问题,日本与我国不同。以(故意)杀人罪为例,犯罪未遂的,日本称杀人未遂罪,犯罪预备的,日本称杀人预备罪;我国就是一个故意杀人罪,后面括号注明“未遂”或“预备”。不过,在日本,罪名不是太重要的问题,各学者归纳不一致常有,如第199条有称普通杀人罪的也有称杀人罪的,实务上,判决书中一般不称罪名而是注明犯罪嫌疑人违反的条文。
                              4、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仅在刑法分则有规定时才处罚,因此,理论上,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的未遂、预备(如果有未遂和预备成立的余地)均可处罚。


                              IP属地:上海191楼2015-02-2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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