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须存在承诺
但承诺必须存在于何时,存在不间观点。重视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要求承诺存在于行为时,德国判例要求承诺必须存在于行为前。重视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则只要求承诺存在于结果发生时。没有争议的是,事后给予的承诺(即不存在“追认”),并不妨碍犯罪的成立。第18集《六月新娘杀人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新郎)下毒时,被害人(新娘)看到了,应该认为此时被害人(新娘)已经下定决心喝下有毒饮料,因此被害人(新娘)的承诺是存在于行为时。
关于承诺的表示,存在意思方向说与意思表示说的对立。意思表示说认为,被害人必须将其承诺表示于外部。行为无价值论者采取这一学说。意思方向说认为,只要存在承诺即可(只有被害人内心同意即可),不要求该承诺表示于外部。结果无价值论者采取这一学说。现在德国与日本存在一种限制的意思表示说(中间说),即不问表示是明示还是默示,均不影响承诺的成立,但实际上限制的意思表示说与意思方向说没有多大区别。第18集《六月新娘杀人事件》中被害人(新娘)的承诺是没有表示于外部的,因此只有采取意思方向说,才能认定存在承诺。
(四)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的承诺?
这在学说上存在分歧。一般来说,根据意思表示说,对承诺的认识是必要的;根据意思方向说,对承诺的认识是不必要的。于是,如果行为人缺乏对承诺的认识,依据必要说一般成立既遂犯,依据不必要说一般为无罪或犯罪未遂。第18集《六月新娘杀人事件》中行为人(新郎)并未认识到被害人(新娘)的承诺,因此只有采取意思方向说,才能认定存在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