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一般来说,犯罪未遂(未遂犯)是指己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日本刑法理论认为成立犯罪未遂有两个要件: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未遂。
(一)实行的着手(着手实行犯罪)
从形式上说,实行的着手,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这一要件是为了与犯罪预备进行区分。如何认定实行的着手,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之争,其中客观说又有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之分。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客观说,审判实践主要采取实质客观说。实质客观说认为只有在实行行为造成了既遂结果发生的具体危险之时(危险犯的未遂则是产生既遂的危险之时),即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时,才是着手。比如盗窃罪,日本有以下判例:在侵入住宅盗窃财物案中,侵人被害人的住宅后,开始物色财物时,为着手;在盗窃仓库财物的案件中,侵入仓库的行为是着手;在扒窃案中,为了窃取被害人口袋中的钱财,用手接触口袋时为着手。
第61集《幽灵船杀人事件(前篇)》、第62集《幽灵船杀人事件(后篇)》中犯罪嫌疑人木下五郎已经将机关发动并指向毛利小五郎,又已经举枪朝向柯南,木下五郎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第249 集《偶像们的秘密(前篇)》、第250集《偶像们的秘密(后篇)》中犯罪嫌疑人岳野雪割破草野薰的喉咙,岳野雪也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