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案犯的锁定:刑事侦查,需要汇集线索,去伪存真,形成证据锁链,最终制裁案犯。我们的分析结论,只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提供一个思路, 是盲人摸象,事物存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双重规律,在于我们如何准确运用把握。
综合我以上所有分析,认为:案犯职业是拾荒者/废品回收者,最迟在1993年开始至案发时的1996年期间在南大附近居住,并经常进入南大校区收集废品,时任保安应当对这类男性人群有印象,1996年犯案后去向如何,不得而知。案犯极有可能是在其居所附近就近偷袭受害人,力量悬殊之下受害人没能进行有效反抗,案犯最终将受害人带至居所戕害而死。
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失踪日当天即亡,还是存活了三天后死亡,以法医鉴定为准,我相信科学。
如果受害人存活了三天,且衣物完整无撕扯痕迹,身体无明显伤痕,无中毒迹象,那么受害人极有可能是被案犯捆绑(堵嘴)在座椅上或者柱子上,在天寒地冻、未进食的情况下因为长时间的捆绑行为与饥寒交迫下无氧气、营养供应、失温共同导致的心源性疾病猝死,本质上是被案犯虐杀的。也就是说,案犯不需要动刀或勒颈,光是捆绑行为就可以将受害人致死。
这是一种猜测,不妨碍我认为案犯罪恶滔天,罪不容赦。希望早日破案,警方多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