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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原创】《名侦探柯南》中的法律问题(长期更新)(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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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胁迫罪、强要罪
(一)胁迫罪
胁迫罪,是指以加害他人或他人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相通告胁迫他人的行为,处2年以下惩役或者3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222条第1款、第2款)。前述胁迫行为,日常生活中一般称“恐吓”。如第7集日语剧名用的是“胁迫”一词,绝大多数翻译为“恐吓”,有个别翻译为“威胁”的,也可以接受。胁迫通常具有明确的目的,往往成立强要、抢劫、敲诈勒索等罪。而在实际案件中,只是暗示某种要求而不明示的情形也比较多。通告的内容,是对所规定的法益有“加害意图”,即必须是将来的加害,且通告者本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支配、左右、引起该加害,比如说告知他人“我要杀了你”。
第7集《每月一件礼物恐吓事件》中,小川医生对毛利小五郎说,两年前开始每个月都有人(之后证实是荻野智也的父亲)寄礼物(小孩玩具)和100万日元给他,最近一次寄了2500万元日元给他,其后毛利小五郎发现有一封信,信的大意是用2500万日元买小川医生的东西。只凭礼物和信,尚不能说荻野智也的父亲有“加害意图”。第666集《雨夜的恐吓犯》中,辛岛义纯在狱中给芦田美绪写过信,信上有“等出狱了可得好好拜访拜访你”、“给我记着,等我出来”之类的话,由于这些话比较模糊,很难认定辛岛义纯有加害意图。第10集《足球选手恐吓事件》中,上村直树给量子发传真说“违反了约定,我想你再也见不到你弟弟了”,一般都会理解为“我要杀了你弟弟”,这就能认定为有加害意图(只不过上村直树并非构成胁迫罪,而是构成如下所述的强要罪)。


IP属地:上海682楼2018-02-03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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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强要罪
    强要罪,是指以加害对方或者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相通告进行胁迫,或者使用暴力,使对方实施并无义务实施的事项,或者妨害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处3年以下惩役,未遂亦处罚(第22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本罪的保护法益,是意思决定的自由、意思活动的自由。与无义务之行为的内容相对应,构成敲诈勒索、抢劫等罪时,与本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不再成立本罪。
    第10集《足球选手恐吓事件》中,上村直树以赤木英雄的弟弟赤木守为要挟,要求赤木英雄在足球比赛中放水,因赤木英雄并无放水之义务,故上村直树构成强要罪。第518集《明治维新推理之旅(探索篇)》中,小早川公子对毛利小五郎说,有人(后面知道实际应该是高桥久道派人所为)好几次打电话对她说“不交出日记本就会整她,胆敢告诉警察便性命不保。”因小早川公子并无交出日记本之义务,故打电话的人和高桥久道(教唆犯)就成立强要罪。


    IP属地:上海683楼2018-02-03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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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12: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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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人质强要罪
      《关于处罚以人质强要等行为的法律》(1978年法律第48号)第1条规定了以人质强要罪,即逮捕、监禁他人,将其作为人质,要求第三者实施无义务的行为或者不行使权利的(第1款),为要求第三者实施无义务的行为或者不行使权利,以做人质为目的,逮捕、监禁他人的(第2款),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惩役。第2款之罪的未遂犯,应当处罚(第3款)。
      第2集《董事长千金绑架事件》中,麻生管家对毛利小五郎等人描述案情的时候说,一男子抓了谷晶子之后对他说:“告诉你家主人,如果想要回女儿的话,就把公司关闭一个月,当然,如果报警的话,他女儿就没命了。”如果事实确实如此(事实上是谷晶子和麻生管家编的),该男子就构成以人质强要罪。第519集《明治维新推理之旅(解决篇)》中,高桥久道的手下抓走小早川公子、圆谷光彦、灰原哀之后,打电话给毛利小五郎等人,说:“听得见吗?女的和小孩先扣留在我这里,快去找宝藏,磨磨蹭蹭的话,这三个人就……懂吗?别让警察知道,就这样。”毛利小五郎等人并无找宝藏之义务,故高桥久道及其手下构成以人质强要罪。


      IP属地:上海684楼2018-02-0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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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掠取、诱拐罪
        该类犯罪是指使他人脱离现在的生活状态,移置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之下,剥夺其行动自由的犯罪。掠取,是以暴力或者胁迫为手段的情形,诱拐是以欺骗或者诱惑为手段的情形,两者合在一起被称为拐取。欺骗是告知虚假的事实,诱惑是采用甜言蜜语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拐取是为了把他人置于自己支配之下的手段,因而,不要求直接对被拐取者采用,也可以是对其保护人、监护人施用。
        《名侦探柯南》中涉及该类犯罪的剧集的剧名用的都是“诱拐”一词(既有翻译为“绑架”的,也有直译为“诱拐”的,详见附录4和附录9),但从相关剧集的内容来看,实际上既有“掠取”,也有“诱拐”。比如第123集《天气预报小姐绑架事件》中,津久茂和美用药物把浅野亚纪迷晕并绑起来,就是“掠取”;第7集《每月一件礼物恐吓事件》中,荻野智也的父亲带走了小川勇太,从小川勇太“你真的要带我去玩的地方吗”这句话中,不难推断荻野智也的父亲是“诱拐”了小川勇太;第81集《当红歌星绑架事件(前篇)》中,宫原悟史先是利用永野椎菜把高山美奈美骗到车旁,其后又把高山美奈美推到车里,就既有“诱拐”又有“掠取”;第43集《江户川柯南诱拐事件》中,江户川文代(工藤有希子假扮)先是欺骗毛利小五郎、毛利兰说自己是柯南的母亲,从而把柯南带走,此为“诱拐”,柯南从车上逃走之后,江户川文代又把柯南迷晕后抓走,此为“掠取”。


        IP属地:上海685楼2018-02-0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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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拐取未成年人罪
          掠取或者诱拐未成年人的,处3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第224条)。犯罪未遂的,应当处罚(第228条)。本罪为亲告罪(第229条)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于其行动的自由与安全,一般予以保护。日本刑法没有给未成年人下定义,根据日本民法第4条的规定,应认为是未满20岁的人。日本民法第753条规定,未成年人已婚的,视为已成年,此种情况是否适用日本刑法第224条还有争议。
          第853集《樱花班的回忆(兰GIRL)》、854集《樱花班的回忆(新一BOY)》中,江舟论介及其妻子、妻弟欲拐取(尚在上幼儿园的)毛利兰作为自己的小孩抚养,就构成拐取未成年人罪,只不过因为工藤优作等人的介入,拐取未遂。
          此处提出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供大家讨论:第43集《江户川柯南诱拐事件》中,柯南父母是否构成拐取未成年人罪?


          IP属地:上海686楼2018-02-0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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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
            利用近亲属或者其他对被掠取者或者被诱拐者的安危表示忧虑者的忧虑,以使之交付财物为目的,掠取或者诱拐他人的,处无期或者3年以上惩役(第225条之2第1款)。犯罪未遂的,应当处罚(第228条)。为了实施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第225条之2第1款)而进行预备行为的人,处2年以下惩役。但是,在着手前自首的,必要性地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第228条之3)。只要行为人 “利用忧虑者的忧虑,以使之交付财物为目的”,就足以构成本罪,至于事实上是否存在忧虑者,则在所不问。这里所指的“财物”,只要是忧虑者可能处分的即可,并不要求是其所有之物,但是,不包含财产性利益。
            258集 《来自芝加哥的男子(前篇)》中,两名男子假装警察抓走了詹姆斯·布莱克(把他当成了马戏团老板兰迪·霍克),该两名男子在车上说:“等一下这个暴发户的子女会付多少钱呢?”“至少也要5亿日元……”很明显,该两名男子的目的就是勒索赎金,由于尚未提出交付赎金的要求即被抓获,故该两名男子构成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第622集《紧急事态252(前篇)》、623集《紧急事态252(后篇)》中,两名男子抓了阿笠博士并把他关在一处建筑物内,该两名男子说:“重要的是,那个老头真的有钱吗?”“嗯,听说赚了很多钱。”“但是给他家里打电话怎么完全没有人接呢?”“偶尔会接一下电话的上初中的独生女儿马上就回来了,吓唬一下那姑娘,让她带钱过来,把她也关起来,放火后跑掉就行了。”从这些对话可以看出,该两名男子尚未提出交付赎金的要求,其后不久便被抓获,故该两名男子也构成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


            IP属地:上海687楼2018-02-0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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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勒索赎金罪
              掠取或者诱拐了他人的人,利用近亲属或者其他对被掠取者或者被诱拐者的安危表示忧虑者的忧虑,使之交付财物或者要求交付财物的,处无期或者3年以上惩役(第225条之2第2款)。本条中所说的“掠取或者诱拐了他人的人”仅限于犯拐取未成年人罪(第224条)、营利目的等拐取罪(第225条)、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第225条之2第1款)、移送国外目的拐取罪(第226条第1款,见附录6)的犯罪人(应当包含共犯人)利用他人之忧虑,除了使之交付财物外,要求其交付财物的行为也同样受处罚。“要求交付财物”,只要做出要求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传递至对方。另外,由于本罪以利用对被诱拐者的安危实际表示忧虑者的忧虑为要件,所以,不同于第225条之2第1款的目的犯的情形,要求的对方必须是对被拐取者的安危持有忧虑的人,并且,交付财物也必须是基于这种忧虑。忧虑者的范围尚存争议(见附录5)。犯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者又实施了本罪的,判例认为构成牵连犯,但犯其他的拐取罪者又实施本罪的,判例认为属于并合罪(有学者认为构成牵连犯)。
              第65集 《螃蟹和鲸鱼绑架事件》一男一女拐取了远藤圭太(未成年),该一男一女首先构成拐取未成年人罪,之后向远藤圭太父亲远藤圭吾索要3000万日元,该一男一女又构成勒索赎金罪,按判例观点,该一男一女构成两种犯罪的并合罪。第25集《真假人质绑架事件》中,花井小姐抓走了武居直子(与毛利兰系同班同学,因而系未成年人),其后向武居直子父亲索要赎金,按判例观点,花井小姐同样构成拐取未成年人罪与勒索赎金罪的并合罪。


              IP属地:上海688楼2018-02-0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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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营利目的等拐取罪
                以营利、猥亵、结婚或者对生命、身体的加害为目的,掠取或者诱拐他人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惩役(第225条)。犯罪未遂的,应当处罚(第228条)。出于猥亵、结婚的目的而实施本罪的,是自诉罪(第229条)。当被拐取者为未成年人时且有第225条规定的目的的,成立营利目的等拐取罪,不再成立拐取未成年人罪。所谓“营利的目的”,是指以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为目的,由于日本刑法还规定了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所以“营利的目的”不包括取得赎金的目的。所谓“猥亵的目的”,是指奸/淫或者其他侵害被拐取者之性的自由的目的。所谓“结婚的目的”,是指以使被拐取者与自己或第三者结婚为目的。所谓“对生命、身体的加害目的”,是指杀害、伤害被拐取者,或者对被拐取者实施暴力为目的。
                第7集《每月一件礼物恐吓事件》中,荻野智也的父亲带走(诱拐)了小川勇太之后,持刀向小川勇太刺去(被柯南阻止而未遂),就构成营利目的等(以生命、身体的加害为目的)拐取罪(同时构成杀人罪)。第81集《当红艺人绑架事件(前篇)》、第82集《当红艺人绑架事件(后篇)》中,宫原悟史抓了永野椎菜、高山美奈美之后,设想在拿到磁带之后,便杀人灭口(事实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只是未遂)也构成营利目的等(以生命、身体的加害为目的)拐取罪(同时构成杀人罪)。


                IP属地:上海689楼2018-02-0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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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12: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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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侵入住宅罪
                  (一)概述
                  无正当理由,侵入他人的住宅或者他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者船舰,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从上述场所退出的,处3年以下惩役或者10万日元以下罚金。(第130条)犯罪未遂的,应当处罚。(第132条)第136集《蓝色古堡搜索事件(前篇)》中,小岛元太翻越围栏闯入城堡,如果小岛元太年满14周岁,就构成入侵住宅罪。第666集《雨夜的恐吓犯》中,如果辛岛义纯是自己进入芦田美绪家中看电视(实际是被芦田美绪电话叫来的),那也构成入侵住宅罪。
                  现实中,单纯侵入住宅的例子是很少见的,侵入住宅多数是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而实施,如侵入住宅实施盗窃、抢劫、杀人等,这样其他犯罪和侵入住宅罪就构成牵连犯,即在此种场合,只认定为盗窃罪等罪即可,这一点在第九篇提到过。854集《樱花班的回忆(新一BOY)》中,工藤优作对江舟论介说:“他(江舟论介的妻弟)打算从幼儿园厕所的窗户入侵时,被埋伏在那里的我的警察朋友逮捕了,现在正在警署接受审讯,因为他涉嫌非法入侵建筑物以及掠取幼女未遂……”江舟论介的妻弟确实涉嫌侵入住宅罪和拐取未成年人罪(未遂),但应作为牵连犯处理。


                  IP属地:上海690楼2018-02-0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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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侵入住宅与正当防卫
                    正因为侵入住宅往往是为了实施抢劫、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很多国家对居住权的保护很严格,如众所周知在美国,侵入他人住宅,权利人可以杀死侵入者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其实,在日本也有类似规定,以下详述(该问题本应在第三篇正当防卫那里写明,但是笔者写正当防卫的时候,最相关的第799集还未播出,故而未提及)。
                    在第799集《侦探团的密室推理比赛》中,飞贼欲通过房间窗户潜入淡路太太家行窃,无奈窗户无法打开,此时淡路太太看到飞贼,惊慌之下淡路太太用洗衣机的水管向飞贼喷水,飞贼受惊跌落泳池中,后脑着地身亡。一开始警察向淡路太太调查时,淡路太太未言明真相,其后柯南揭开谜团。目暮警官对淡路太太说,她不用负任何责任。目暮警官所言确有法律根据。


                    IP属地:上海691楼2018-02-0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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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盗犯等防止法》第1条就正当防卫设置了特别规定,第1款规定,“在为了防止盗犯或夺回盗赃时”(第1项),“在为了防止携带凶器或翻越损坏门窗墙壁或撬锁,而侵入他人住所或他人看守的宅第、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之时”(第2项),以及“在为了排斥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他人看守的宅第、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或者,为了排斥虽经要求仍不退出这些场所的进入者之时“(第3项),“为了排除针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贞操的现在的危险,杀伤犯人的,视为相当于刑法第36条第1款的防卫行为”;第2款规定,在第1款各项的场合,“虽然并没有针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贞操的现在的危险,但行为人因恐怖、惊愕、兴奋或狼狈,而当场杀伤犯人的,不处罚”。飞贼欲通过窗户潜入淡路太太家中盗窃,虽然淡路太太生命、身体或贞操没有现在的危险,但她因惊慌向飞贼喷水导致飞贼死亡,符合第2款的规定,因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理论上一般认为,第2款的规定是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所以没有责任。
                      第666集《雨夜的恐吓犯》中的芦田美绪、第582集中《僵尸死亡之夜》中的藤森朝子就是想利用这一规定,伪装成正当防卫,但是被柯南识破。
                      第十一篇完。


                      IP属地:上海692楼2018-02-0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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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1、逮捕、监禁罪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电影《机器之血》中,林东把李森(崔京浩)铐起来并锁门走掉,李森对林东喊:“你这是非法拘禁!”李森“定罪”非常准确。
                        2、日本刑法第221条规定:“犯前条之罪,因而致人死伤的,与伤害罪比较,依照较重的刑罚处断。”这就是逮捕、监禁致死伤罪,本罪是逮捕、监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名侦探柯南》中暂未发现此种犯罪。
                        3、日本刑法“胁迫罪”中的胁迫行为,在我国不构成犯罪,仅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4、“掠取”一词是日文直译,这种行为类似于我国刑法中的“绑架”,国内也确实有其他译者翻译为“绑架”,但考虑到“掠取”所要求的对行动自由的侵害程度相对较低(尚不构成逮捕、监禁罪的行为也可构成“掠取”),而且,日本刑法还规定了以人质强要罪、勒索赎金目的的拐取罪、勒索赎金罪,翻译为“绑架”可能会导致误解(不过,一般人理解为“绑架”问题也不大)。
                        5、忧虑者的范围
                        “近亲属或者其他对被掠取者或者被诱拐者的安危表示忧虑者”的含义有几种不同的解释:(1)认为是指近亲或者其他切身忧虑被拐取者之安危的忧虑者,不包含只是表示同情的第三者,但不管有无亲属关系,即便只是同村的乡亲、住店店员的老板等也包含其中;(2)认为应当作更狭义的理解,只限于与被拐取者存在事实上的保护关系的人;(3)认为应当作更广义的理解,不限于亲属,即便是朋友,只要是对被拐取者的安危持有忧虑的人,也都包含在内。判例的观点也不一致。


                        IP属地:上海693楼2018-02-0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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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日本刑法规定的其他拐取犯罪
                          (1)收受被拐取者勒索赎金罪
                          收受被掠取或者被诱拐者的人,利用近亲属或者其他对被掠取者或者被诱拐者的安危表示忧虑者的忧虑,使之交付财物或者要求交付财物的,处2年以上惩役(第227条第4款后段)。
                          (2)移送所在国之外目的拐取罪
                          以移送至所在国之外为目的,掠取或者诱拐他人的,处2年以上
                          有期惩役(第226条)。犯罪未遂的,应当处罚(第228条)。
                          (3)移送被掠取者等至所在国之外罪
                          将被掠取、被诱拐或者被买卖的人移送至所在国之外的,处2年
                          以上有期惩役(第226条之3)。犯罪未遂的,应当处罚(第228条)。
                          (4)收受被拐取者等罪
                          以帮助犯第224条、第225条或者前3条(第226条、第226条之2、第226条之3)之罪的人为目的,移交、收受、运送、藏匿或者隐避被掠取、被诱拐或者被买卖的人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惩役(第227条第1款)。以帮助犯第 225条之 2第 1款之罪的人为目的,移交、收受、运送、藏匿或者隐避被掠取或者被诱拐的人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惩役(同条第2款)。以营利、猥亵或者对生命、身体的加害为目的,收受、运送或者藏匿被掠取、被诱拐或者被买卖的人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同条第3款)。以第225条之2第1款的目的,收受被掠取或者被诱拐的人的,处2年以上有期惩役(同条第4款前段)。上述犯罪(第227条第1款至第3款,以及第4款前段)的未遂,应当处罚(第228条)。
                          (5)买卖人身罪
                          收买他人的,处 3个月以上 5年以下惩役(第 226条之 2第 1款)。收买未成年人的,处3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同条第2款)。
                          以营利、猥亵、结婚或者对生命、身体的加害为目的,收买他人的,
                          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惩役(同条第3款)。出卖他人的,与前款同(同条第4款)。以移送至所在国之外为目的,买卖他人的,处2年以上惩役(同条第5款)。犯罪未遂的,应当处罚(第228条)。
                          7、因解放而减轻刑罚
                          犯第225条之2或者第227条第2款、第4款之罪的人,在提起公诉前,将被掠取或被诱拐的人解放至安全场所的,减轻其刑罚(第228条之2)。
                          8、亲告罪
                          第224条之罪、第 225条之罪和以帮助这些罪为目的所犯的第
                          227条第1款之罪和该条第3款之罪以及这些罪的未遂犯罪,除以营
                          利或者加害于生命、身体为目的的以外,非经告诉不得提起公诉。但
                          被掠取、被诱拐或者被买卖的人已与犯罪人结婚的,在宣告婚姻无效
                          或者取消婚姻的判决确定后,才发生告诉的效力(第229条)。


                          IP属地:上海694楼2018-02-03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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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款)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2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第240条规定了拐**女、儿童罪,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据笔者观察,与日本刑法规定相比,主要不同有如下几点:(1)我国刑法的绑架罪并不严格区分不法要求(包括勒索财物)的目的和客观行为;(2)我国刑法的“绑架”概念无法涵盖日本刑法中“诱拐”的概念,故如果是以勒索赎金为目的而诱拐他人的,尚无法以绑架罪论处,只能视情况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3)抛开“诱拐”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绑架罪”大致能够包括日本刑法中的拐取未成年人罪、勒索赎金罪、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营利等目的拐取罪、以人质强要罪;(4)如果是移交、收受、运送、藏匿或者隐避被绑架者,我国刑法没有相应的罪名,只能视情况成立绑架罪的共犯(共同正犯或帮助犯或从犯)或其他犯罪;(5)买卖人身方面的犯罪,我国仅有拐**女、儿童罪,如果是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则没有相应罪名。
                            10、从上述正文、附录6、附录9可以看出,日本关于拐取(绑架)方面的法网相对我国而言比较严密,但也带来一些问题,一是罪数的确定有时候不无疑问,比如犯其他的拐取罪的又犯勒索赎金目的拐取罪的,是认定为牵连犯还是并合罪就有争议;二是在罪名的认定(犯罪行为的区分)上有时易产生困惑,比如日本学者就指出勒索赎金罪与以人质强要罪如何区分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对该问题,笔者也比较困惑)。


                            IP属地:上海695楼2018-02-03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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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0 12: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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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参考文献: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第6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版。
                              [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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