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监禁罪
非法逮捕或者监禁他人的,处3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第220
条)。逮捕、监禁罪是针对他人身体移动场所之自由的犯罪。所谓逮捕,是指(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将他人倒剪双臂,或者用绳子捆绑起来等,通过直接的强制手段剥夺他人移动自由的行为。所谓监禁,是指(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使他人不能逃离一定场所,从而剥夺他人移动自由的行为。由于两者被规定在同一法条中,法定刑也完全相同,所以,区分两者并无实益。逮捕之后又继续监禁的,作为整体看待,认定构成第220条之罪即可。
第768集《灰原哀监禁事件》这一剧名直接用了“监禁”一词,非常准确。该集中,为了给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桧垣美鹤将灰原哀迷晕并监禁在房屋内,就构成逮捕、监禁罪。第44集《堀田三兄弟杀人事件》中山内正弘将堀田良二捆绑并拘禁在地下室,也构成逮捕、监禁罪。第22集《豪华客轮连续杀人事件(前篇)》中籏本竜男把籏本武(财成武彦)押进仓库并上锁,也构成逮捕、监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