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本篇涉及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驾车过失致死伤罪的立法沿革:在2001年之前,对于发生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伤的行为,只有在符合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可按此罪名认定,除此之外无其他罪名可以适用。2001年日本刑法典作出修正,以第208条之2的形式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2004年12月1日,日本刑法典再次修正,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惩役提高至15年惩役。2007年5月,日本《刑法典》再次修正,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中“四轮以上汽车”修改为“汽车”,还增设了驾车过失致死伤罪这一新罪名。2013年11月20日,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伤行为的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处罚法将日本刑法典中的相关道路交通犯罪(即本篇所涉及的危险驾驶方面的犯罪)改由其统一规定,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作出进一步修正。处罚法于2013年11月27日公布,2014年5月20日生效实施。至此,日本的道路交通犯罪均由《处罚法》和《道路交通法》这两部特别刑法(我国并没有特别刑法)予以规定。(更详细的内容可参考周舟:《日本道路交通犯罪立法体系修正及其启示》,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7月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