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第四版)一书(P168-169)明确提出了上述分类,还指出“不能犯未遂……主要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对能犯未遂一般应较不能犯未遂从重处罚”,这里的工具不能犯未遂应当就是指手段不能。这说明,我国刑法的传统观点认为不能犯(未遂)是可罚的。
四、张明楷在《刑法学》(第四版)一书中(P328)也提到了上述分类,但紧接着就单独讨论了“不能犯”的相关理论,而且在P336提出:“不能犯的概念不宜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来使用;事实上,未遂都是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既遂,故也没有必要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张明楷在《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一书中(P725)明确提出:“不能犯与未遂犯是相互排斥的概念……”。这说明,张明楷之所以提到上述分类仅仅是陈述了我国刑法学的传统观点,上述分类在他的书中是作为批判的靶子存在的(不过张明楷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点,这需要联系上下文来做这样的理解)。
四、张明楷在《刑法学》(第四版)一书中(P328)也提到了上述分类,但紧接着就单独讨论了“不能犯”的相关理论,而且在P336提出:“不能犯的概念不宜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来使用;事实上,未遂都是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既遂,故也没有必要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张明楷在《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一书中(P725)明确提出:“不能犯与未遂犯是相互排斥的概念……”。这说明,张明楷之所以提到上述分类仅仅是陈述了我国刑法学的传统观点,上述分类在他的书中是作为批判的靶子存在的(不过张明楷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点,这需要联系上下文来做这样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