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见到人遇到危难救与不救那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那是一个个人道德素质的问题,如果用法律硬性的去规定它反而会产生负效果,因为救人可能会威胁到自己的生命(不是指小悦悦这事),看看当年长江那三个跳下水去救人的大学生就知道了。
造成这个悲剧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司机的想法:如果撞到人我要赔很多钱,但是撞死了人只要赔安葬费就可以了。所以司机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负担,宁愿再倒车回去,将人碾死。这种心理同样出现在彭宇身上。
所以我们司法部门要做的是完善这方面的漏洞。试想,如果撞死人赔偿的金额比撞倒人的金额要高出很多倍,而撞到人的赔偿金额有一个上限,而不是无底洞,那么我相信这场悲剧是不会发生的。再来,如果撞死人司机却逃跑了罚以更高得赔偿,那么我相信,大多数司机都会选择将撞倒的人送到医院。
因此我觉得不应该讨论该不该将见死不救立法定罪,而应该往这方面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
(本人愚昧,可能很多地方有漏洞或者不符合法律常识,望贴吧高人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