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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立法定罪,同意的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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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见到人遇到危难救与不救那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那是一个个人道德素质的问题,如果用法律硬性的去规定它反而会产生负效果,因为救人可能会威胁到自己的生命(不是指小悦悦这事),看看当年长江那三个跳下水去救人的大学生就知道了。
造成这个悲剧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司机的想法:如果撞到人我要赔很多钱,但是撞死了人只要赔安葬费就可以了。所以司机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负担,宁愿再倒车回去,将人碾死。这种心理同样出现在彭宇身上。
所以我们司法部门要做的是完善这方面的漏洞。试想,如果撞死人赔偿的金额比撞倒人的金额要高出很多倍,而撞到人的赔偿金额有一个上限,而不是无底洞,那么我相信这场悲剧是不会发生的。再来,如果撞死人司机却逃跑了罚以更高得赔偿,那么我相信,大多数司机都会选择将撞倒的人送到医院。
因此我觉得不应该讨论该不该将见死不救立法定罪,而应该往这方面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
(本人愚昧,可能很多地方有漏洞或者不符合法律常识,望贴吧高人指点)



1楼2011-10-22 23:20回复
    是啊,我也是这样觉得的,这样太硬性了


    3楼2011-10-22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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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6 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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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事情真正的造成者是那个司机啊,如果只完善您所说的对行善者的保护体制,那么悲剧还是会造成


      15楼2011-10-22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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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你提醒我一点了,我标题的意思是同意不应该立法去规定


        17楼2011-10-2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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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这3点归纳得很精辟~


          19楼2011-10-22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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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吧主不给我发表评论?


            28楼2011-10-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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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讲的都是很正常的东西啊,又没有反谁,又没有乱说话


              29楼2011-10-23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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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根据最近讨论的热点从另一个角度谈问题,没有否认父母对她的责任


                38楼2011-10-23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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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6 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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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从司机的角度分析


                  39楼2011-10-23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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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定罪不是我提出来的,而是最近广东各方面法律专家教授讨论的问题,我是针对这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而已。我的主题是见死不救,而不是她的父母,但也并不否认她父母的刑事责任,但这不是我要探讨的


                    41楼2011-10-23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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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说的就是不要定罪。


                      42楼2011-10-23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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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希望这件事后类似的事情能少发生吧,希望社会少一点冷漠多一些关爱


                        45楼2011-10-23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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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嗯。非常同意你这句话:“但是被救反诬这可属于刑法管辖范围之内吧'


                          50楼2011-10-23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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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孩子的签名有点逗


                            63楼2011-10-29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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