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2011第[00037]号事故专案组,其实是一个关系专案组,按法律规定他们为避嫌,在案件侦破中应采取回避,他们虽未公开办案,背后操纵着案情的进展,先调离现场办案的警官,排除异己,为订错案清除障碍。另一方面原告不仅和**队某领导关系深厚。据了解**队事故科,那位姓王的**是原告王土清的侄子,王艳萍的叔伯兄弟。王艳萍之夫为萧山区**部门的一位领导,事后曾多次来建德,据肇事司机口述郑每次要求保外,都必须经**队那位王姓**同意方可,郑放弃复核的权力便因此人。另一方面也是郑对法律知识的无知,正因为这些人在案前背后的操纵,案情才进入歧途。并作出了有失公平、公正昧良心无人性化的错误认定。
好了,仅摘录如此,望广大富有正义感的网友,给予支持转载,在此谢谢,并附上5月10日警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一份,供网友评论事非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