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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论田成有法官的 “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原创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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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手机贴吧655楼2011-07-26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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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哪有立法权


    来自手机贴吧657楼2011-07-2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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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忙帮忙吧主!(T_T)


      IP属地:吉林658楼2011-07-30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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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好


        659楼2011-07-31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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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因2011年6月1日上午到大润发超市买供品水果,停车时压住了人行斑马线被建德市交通**大队现场拍照,并扣留了我的农用凯马运输车和有关证件及两份交强险保险单,当事警官季仲凯给我作笔录告诉我,让我配合他,可以向上级反映,以减轻责任,我当时虽然很茫然,也确实配合了他们的工作,问什么说什么,但不知中了他们的圈套,以至在后来被栽脏于5月10日的交通事故中去。并给我订了次责,也就是25万元的经济责任,又查封汽车,这对我这样一个年60岁且欠债累累(买车借款还没还)又以收废品为生计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死刑般的宣判。


          664楼2011-08-0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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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2011第[00037]号事故专案组,其实是一个关系专案组,按法律规定他们为避嫌,在案件侦破中应采取回避,他们虽未公开办案,背后操纵着案情的进展,先调离现场办案的警官,排除异己,为订错案清除障碍。另一方面原告不仅和**队某领导关系深厚。据了解**队事故科,那位姓王的**是原告王土清的侄子,王艳萍的叔伯兄弟。王艳萍之夫为萧山区**部门的一位领导,事后曾多次来建德,据肇事司机口述郑每次要求保外,都必须经**队那位王姓**同意方可,郑放弃复核的权力便因此人。另一方面也是郑对法律知识的无知,正因为这些人在案前背后的操纵,案情才进入歧途。并作出了有失公平、公正昧良心无人性化的错误认定。
            好了,仅摘录如此,望广大富有正义感的网友,给予支持转载,在此谢谢,并附上5月10日警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一份,供网友评论事非过错。
            


            665楼2011-08-0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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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手机贴吧666楼2011-08-0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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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想法官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这种人都不死 = =


                669楼2011-08-18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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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3 21: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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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说得好!嬉笑怒骂皆文章,对田成有这样言行不齿的官僚加书痴,就该毫不留情,剥他个体无完肤,让他恶梦连连,记取与人民为敌的后果。。。


                  670楼2011-08-1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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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法律意识,不要标杆意识!


                    671楼2011-08-1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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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理!!!!!!!


                      672楼2011-08-19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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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离国情的标杆,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673楼2011-08-21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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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4楼2011-08-2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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