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海军条约第十五条定义:
巡洋舰:超过1850吨,火炮大于5.1英寸(130毫米)且非主力舰或航空母舰的水面作战舰艇。再依照火炮口径区分如下:
a型巡洋舰(重巡洋舰):火炮口径大于6.1英寸(203毫米)。
b型巡洋舰(轻巡洋舰):火炮口径小于6.1英寸(203毫米)。
1922-1936年的15年间,列强基本上遵守了《华盛顿海军条约》的建造限制。除战列舰和航空母舰外,列强海军都努力建造排水量为1万吨或接近1万吨、主炮口径为203毫米的舰艇。这些舰艇被定位为准主力舰,这就是条约型重巡洋舰。后来,根据《伦敦海军条约》,这些军舰的拥有量也受到了限制,所以大部分巡洋舰的建造逐渐向装备152毫米主炮的巡洋舰转变,也就是所说的条约型轻巡洋舰。
巡洋舰:超过1850吨,火炮大于5.1英寸(130毫米)且非主力舰或航空母舰的水面作战舰艇。再依照火炮口径区分如下:
a型巡洋舰(重巡洋舰):火炮口径大于6.1英寸(203毫米)。
b型巡洋舰(轻巡洋舰):火炮口径小于6.1英寸(203毫米)。
1922-1936年的15年间,列强基本上遵守了《华盛顿海军条约》的建造限制。除战列舰和航空母舰外,列强海军都努力建造排水量为1万吨或接近1万吨、主炮口径为203毫米的舰艇。这些舰艇被定位为准主力舰,这就是条约型重巡洋舰。后来,根据《伦敦海军条约》,这些军舰的拥有量也受到了限制,所以大部分巡洋舰的建造逐渐向装备152毫米主炮的巡洋舰转变,也就是所说的条约型轻巡洋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