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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楼2010-07-2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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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请教个问题。
    我们这儿有个妇女前天来咨询问题:她是东北人,再婚5年多了,今年46岁,再婚前有一个儿子跟随奶奶生活,并没有带到山东来,今年也22岁了。她有俩个继女,大的已婚,小的未婚。现在的问题就是:小女儿想招女婿与他们夫妻同住,以达到霸占房产的目的。她不同意。问:1、如果他儿子结婚,她现任丈夫是否有义务出钱帮忙呢?
    2、再婚前,他们在婚姻登记处签订了个协议,说:“财产各归各”,如果现在离婚,是否能得到一点儿家产呢?
    3、如果婚姻继续,假如他丈夫先死(她丈夫身体不好,且比她大8岁),财产又该如何分配呢?
    谢谢回答。


    304楼2010-07-2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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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6 05: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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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如果他儿子结婚,她现任丈夫没有义务出钱帮忙。因为他儿子22岁,已经是成年人了,即使是亲生父母也没有抚养义务了。
      第二个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之规定
      他们既然签订了“财产各归各”的协议,就按约定办理。当然,如果真要离婚的话还要看签订的这个协议是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归各还是婚前财产各归各。
      第三个问题:假如他丈夫先死,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妻子及他丈夫的两个女儿共三个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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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5楼2010-07-22 16:18
      回复
        请问:她儿子没有继承权吗?


        306楼2010-07-22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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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儿子没有与她现任丈夫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没有继承权


          307楼2010-07-22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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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的越来越好了。


            308楼2010-07-22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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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191.16.*
              往债主银行户头汇款后拿汇款凭证要回借条
              对方不承认
              官司能否打赢


              309楼2010-07-22 21:02
              回复
                • 119.177.64.*
                这样的帖子不要顶了,一点用也没有,有钱有权就是法。没有公理,《一个受重伤的残疾人》》不服的找我13854492377


                310楼2010-07-23 07:41
                回复
                  2026-05-26 05: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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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那天她来问,我还告诉她,如果她丈夫先死了,她跟继女和儿子都有继承权呢,让她好大一个指望。呵呵,改天懂法律的领导来了,再打电话让她来单位当面咨询。
                  谢谢了哈,嫩辛苦了!


                  311楼2010-07-23 08:02
                  回复
                    回复:309楼
                        官司能否胜诉,关键是当事人能否对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利的证据,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 “谁主张,谁举证”。从你陈述的内容来看,既然你已往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上汇款用于归还借款,并有汇款凭证作为证据支持,债权人虽不认可,但他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你给他的汇款不是用于归还借款,否则债权人应当承担自己不利的后果.鉴于这种情况,你可以在诉讼期限内到法院起诉。
                        诸城市司法局24小时法律服务专线,座机拨打12348,手机、座机拨打6121148,我们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312楼2010-07-23 09:53
                    回复
                      回复:295楼
                      咱们诸城劳动局认定工伤有这么一条:必须有本单位两个职工的证言证词。我想问一下,如果单位不想给你认工伤,是否会有人敢出来为你作证???如果没有人出来为你作证就是证据不全!你还能认工伤吗?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工伤,但如我上面所说的,如果单位不想让你认定工伤,那就没有人敢出来跟单位作对,为你作证,这样的情况下,个人是否能申请认定上工伤???如果不能,那国家的劳动法是不是就形同虚设???
                      我就不明白,国家大法规定的好好的,为什么到了下面就会是一塌糊涂?不说不给你办,而是让你提供个人根本就不能提供的证据,让你办不成!!! 谁能给我、给所有的弱势劳动者一个解释???


                      删除|313楼2010-07-26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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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313楼: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如果用人单位否认职工是因工受伤,就应当提供职工不是因工受伤的有关证据,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认定受伤者为因工受伤。
                        但是,劳动部颁发的《工伤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两人的证人证言,以便证明受伤者是因工受伤,其目的是在用人单位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以便根据受伤者提供的证人证言认定受伤者为因工受伤。
                        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你是因工受伤,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当受理。关键看你是否能够提供认定工伤所需的足够证据。
                        诸城市司法局24小时法律服务专线,座机拨打12348,手机、座机拨打6121148,我们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314楼2010-07-26 15:39
                        回复
                          • 123.133.32.*
                          您好!我是开发区舜都花园的,我们在这边购买的房子住进来6年了,开发商就是不给办房产证。我该怎么办理?请尽快回复,谢谢!


                          315楼2010-07-26 17:08
                          回复
                            回复:314楼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上面是我从《劳动合同法》上摘抄的,上面所需要的证据好像没有提及“需要有两个证人证言”吧! 但诸城劳动局的相关规定就有这么一项。
                            谢谢12348的相关人员给予的解答!就算事情不可能办成,一样还是要真心感谢!
                            昨天我回复了这个帖子,言辞稍微有点过激一些,就被“和谐”了?今天找不到了,哈哈~


                            删除|316楼2010-07-28 12:24
                            回复
                              2026-05-26 05: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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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315楼
                              您好,您的问题昨天上午我们已经为您回复,并发过多遍,可是系统总是显示等待审核,不知道为什么还没有显示。


                              317楼2010-07-28 16: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