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清道光十七年丁酉科武举人,敕授敦武校尉,秩正八品。……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使总督两广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监考官)、……太子少保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广东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主考官)”(见该书正文第77页)。其实,武散官敦武校尉不是清代所设,而是金、元两朝设置,三十四阶之第三十阶,金代秩从八品,元代秩从七品。清代晚期主持乡试的主考官为协办大学士、尚书以下,副都御史以上的官员,同考官与主考官同时任命;考试的试场(贡院)分为内外帘官,主考官、同考官谓之内帘官,同考官负责分卷及评阅考卷,并向主考官推荐优秀试卷;提调(负责场务及文牍诸事)、监试(亦称监考,为临场稽察之员)称之外帘官。而巡抚是监临官,其职责是总摄场务之事。由上可知,“兵部尚书”不是“监考官”,而是主考官;“巡抚”也不是“主考官”,应是监临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