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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要求国家废止《民法典》第9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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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不要服务!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58楼2026-04-10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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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大体上看就是一部反人类的条文选集


    来自Android客户端59楼2026-04-10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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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3 18: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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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调查一下,有几个是真正业主自愿自主选出来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60楼2026-04-10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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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势力大,勾结住建局和居委会法院


        来自Android客户端61楼2026-04-10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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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与小区服务必须有期限,到期由业主决定是否继约。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63楼2026-04-10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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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世道还有什么能相信……


            来自iPhone客户端64楼2026-04-10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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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不了业委会,居委你就过不了。


              IP属地:天津来自Android客户端65楼2026-04-10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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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盯着维修基金


                来自Android客户端66楼2026-04-10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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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3 18: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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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群的“无脑喷”。没有业主委员会,就不要物业了?!为了那点物管费,真是什么都敢说!试问:那小区的水电气问题,垃圾问题,绿化清洁问题……,谁来处理。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的设立,是为了小区的持续合理合法的物业管理,收的物业费也是公开透明(也有不合规的存在),你买房是也是认可的。醒醒吧,别被别有用心,不怀好意的贼子忽悠了!没有收费物业,你住的就是个“贫民窑”


                  来自Android客户端67楼2026-04-10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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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前期都是房地产资本家养的,必须宰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69楼2026-04-10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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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经济使得购房者天然成为价值贡献者,压榨链条上所有节点都是吸血鬼。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70楼2026-04-10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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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废止或修订,该条设置的前提是业委会或业主与新物业签订合同,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也没有聘请新物业,就让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一直存续下去,于是很多小区物业阻挠成立业委会,阻挠新物业进来,企图永远吃业主的肉


                        来自Android客户端71楼2026-04-10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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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前期物业问题。很多人没有明确,在销售给业主前,开发商是唯一的业主,其当然也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管理物业。这个前置是没问题的。所以这个合同约定及于后业主,也符合法的适用原则。之所以有意见。一个是很多开发商自立物业公司,变成自己跟自己签订物业合同。让后来的业主不放心安心,其次是后来的业主难以组织起业主委员会,导致没有能找到其他的物业公司替代前置物业公司以致诟病(这里面原因很多,但权利意识不够或法律意识不够应该是主要的)这个法律设定是没有问题的。民法典的制定是公开征集意见的,目前来说也没有哪一条规定的实行侵害了民事主体的权益。


                          来自Android客户端72楼2026-04-10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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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应当赋予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懂得都懂。


                            来自Android客户端73楼2026-04-10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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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3 1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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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取消物业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74楼2026-04-10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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