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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国家废止《民法典》第9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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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国家废止《民法典》第939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这是法律给予发展商及其物业的特权,该条法律的实质是他爹跟他儿子签的合同却无耻是要求第三人来替他们履约,这是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的违法行为,开发商及其物业就是靠着这一条吃业主的肉,喝业主的血,使业主世世代代为他们当牛作马,业主快起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啊


弄清资质再应聘,加强防范不交钱。
1楼2026-04-07 20:46回复
    写得好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6-04-08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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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02: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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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万业主身上的枷锁!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26-04-08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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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6-04-09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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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6-04-09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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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充电瓶车电桩计费是实际的十来倍,为什么没地管?背后都有领导罩着!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6-04-09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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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项立法有人民群众参与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6-04-0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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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是这条法律法规是谁提出来的?而且它能够成为民法典中的一条,代表了谁的利益?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6-04-0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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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0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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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6-04-0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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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26-04-0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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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回归人民,打击黑心资本,废止恶法条款。


                      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26-04-09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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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这个国家太伟大了,有太多的奇葩操作


                        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26-04-0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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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蛊惑人心的要求。
                          因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情形明确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就是说即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在有效期限内,只要物业委员会或者业主选择了新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依法终止。
                          这条规定表明《民法典》将保护业主权利置于首要位置。
                          根本不存在特权。
                          每个公民都有权建议修改法律。
                          而断章取义,用“无耻”、“吃业主的肉,喝业主的血”等话语,是建议吗?


                          来自iPhone客户端21楼2026-04-0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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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道理应该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应该依法约束甲乙双方。


                            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26-04-0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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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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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这类货,基本属于喷子,不调研,只喷口水的货。为毛允许开发商先选定物业公司,因为一个楼盘在交付前,物业服务就已经开始了,物业要承担很多验收,同时也没法保证所有楼盘都一次性售完,没有卖出的部分,开发商其实是业主,还是大业主,大业主没有权利选物业?基于这些理由,当然要允许开发商先选定物业服务公司。至于卖完或者入住以后,业主根据条件当然享有选聘物业的权利。对民法典完全不研究,自以为高明,就是楼主这类货


                              来自Android客户端23楼2026-04-0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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