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官久等,这两天有点忙,可能更新时间不太稳定。现在有点时间就更新一下吧,
在分析杨过篇之前,因为楼上有不少质疑,我再分析一下与本案的三个关联行为为什么只有第三条会被纳入讨论。
1,小龙女带走郭襄是否是拐卖儿童罪
2,郭芙言语刺激大小武决斗是否是教唆罪
3,杨过谎称与郭芙定亲是否为诽谤罪
在分析这关联性之前先看看刑法对前两种罪名的定义:
1,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含盗窃婴儿),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例如教唆杀人定杀人犯共犯)
首先必须强调的一点,虽然这三个行为都有犯罪嫌疑,但却未必能真的定罪。有人说小龙女这一看就是拐卖儿童啊,郭芙一看就是教唆啊,在此奉劝各位看官不要对自己的法律常识太过自信,例如郭芙篇不少人自信满满说到的故意伤害罪和诽谤罪,实际并不成立。
为了便于分析,先【假定】这三个罪行都成立,那这三个罪行是否与本案都有关系呢?第三条由于与本案其他行为有明确关联,将在杨过篇分析,先看前两条。
1,拐卖儿童,有人说这是郭芙寻衅滋事的动机。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合法的动机不包括报仇,非法动机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又有人说,那找回儿童能否作为郭芙的合法动机?也不能。这里需要考虑实际状况,首先杨过并不知道郭襄的具体去向,郭芙的怀疑不能作为寻衅滋事正当理由。例如:你怀疑路上有个人是小偷,能否直接上去搜身?当然你怀疑理由合理的话可以报警或者合法扭送。其次,杨过当时抬手臂都费劲,有一丝可能帮郭芙抢回妹妹吗?显然郭芙并没有一个真正合法的动机。
2,教唆,似乎郭芙的教唆行为和杨过诽谤的行为有一定关联。但在本案中,郭芙的教唆不是导致郭芙寻衅滋事的原因,也不是杨过打人的原因。
本案之所以讨论第三条,是因为第三条与本案有关联。而第二条并没有直接关联,至于间接关联,那可以追溯到丘处机路过牛家村的问题。这是通俗的解释。
哲学认为世间万物都具有关联。而在法律中,关联性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显然郭芙教唆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而郭芙教唆引发的杨过诽谤,本身并不是一个合法合理的行为,换句话说郭芙教唆不会必然的引起杨过诽谤,那么后续的因果关系也就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