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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以法论道】用现代法律的眼光来看郭芙砍杨过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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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楼主的杨过篇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51楼2021-12-12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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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52楼2021-12-15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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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8 2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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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看官久等,这两天有点忙,可能更新时间不太稳定。现在有点时间就更新一下吧,
      在分析杨过篇之前,因为楼上有不少质疑,我再分析一下与本案的三个关联行为为什么只有第三条会被纳入讨论。
      1,小龙女带走郭襄是否是拐卖儿童罪
      2,郭芙言语刺激大小武决斗是否是教唆罪
      3,杨过谎称与郭芙定亲是否为诽谤罪
      在分析这关联性之前先看看刑法对前两种罪名的定义:
      1,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含盗窃婴儿),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例如教唆杀人定杀人犯共犯)
      首先必须强调的一点,虽然这三个行为都有犯罪嫌疑,但却未必能真的定罪。有人说小龙女这一看就是拐卖儿童啊,郭芙一看就是教唆啊,在此奉劝各位看官不要对自己的法律常识太过自信,例如郭芙篇不少人自信满满说到的故意伤害罪和诽谤罪,实际并不成立。
      为了便于分析,先【假定】这三个罪行都成立,那这三个罪行是否与本案都有关系呢?第三条由于与本案其他行为有明确关联,将在杨过篇分析,先看前两条。
      1,拐卖儿童,有人说这是郭芙寻衅滋事的动机。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合法的动机不包括报仇,非法动机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又有人说,那找回儿童能否作为郭芙的合法动机?也不能。这里需要考虑实际状况,首先杨过并不知道郭襄的具体去向,郭芙的怀疑不能作为寻衅滋事正当理由。例如:你怀疑路上有个人是小偷,能否直接上去搜身?当然你怀疑理由合理的话可以报警或者合法扭送。其次,杨过当时抬手臂都费劲,有一丝可能帮郭芙抢回妹妹吗?显然郭芙并没有一个真正合法的动机。
      2,教唆,似乎郭芙的教唆行为和杨过诽谤的行为有一定关联。但在本案中,郭芙的教唆不是导致郭芙寻衅滋事的原因,也不是杨过打人的原因。
      本案之所以讨论第三条,是因为第三条与本案有关联。而第二条并没有直接关联,至于间接关联,那可以追溯到丘处机路过牛家村的问题。这是通俗的解释。
      哲学认为世间万物都具有关联。而在法律中,关联性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显然郭芙教唆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而郭芙教唆引发的杨过诽谤,本身并不是一个合法合理的行为,换句话说郭芙教唆不会必然的引起杨过诽谤,那么后续的因果关系也就没有意义。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53楼2021-12-16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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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过篇
        1,杨过在大小武面前谎称与郭芙定亲
        【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先从行为上解读,杨过捏造了与郭芙结亲的事实。而当时地处荒郊野岭且在场只有武家一家,但具备被广泛传播条件,例如小龙女就可以听到,所以可以认定为公然。从行为上杨过毫无疑问满足诽谤的定义。
        有同学可能有疑问,大小武如此决斗必然有死伤,那杨过捏造事实属于见义勇为,怎么能说他诽谤呢?
        从剧情解读来看,如果杨过不说自己和郭芙结亲,那么劝说成功率预计有60%,而说了成功率可上升至90%。对于当时的情景来说,郭芙的名誉显然是没法和30%两人存活率相比,更何况如果劝说成功,还帮郭芙规避教唆罪责任。从常规道德角度讲,似乎这个选择合情合理。
        但是法律要求既要看结果,也得看过程。一个经典伦理问题:一辆飞驰的列车前方轨道上,前方有6个儿童,你可以选择将轨道变更,让列车不经过儿童,但是另一条轨道上有老人,问是否应该改变轨道?结果主义者看来,一个老人的生命似乎没有6个儿童生命宝贵,这样的选择是为了整体的价值。但是过程主义看来,虽然拯救6个小孩生命结果值得称赞,但在过程中变轨无异于谋杀老人。
        回到本案,杨过的选择普遍会被上帝视角的读者认可。但事实上,杨过在拯救大小武过程中已经侵害了郭芙的名誉权。我们在分析案件时不能把人当成各种概率的计算结果,必须要把郭芙在内的所有人当成有尊严有价值的人。这也是杨过在郭芙上门时,优先选择的是道歉而不是辩论的原因。
        (备注:本条未完,楼下继续)


        IP属地:上海54楼2021-12-16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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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楼上) 但是这条罪名成立需要两个条件
          1、【告诉才处理】诽谤罪有前款罪——告诉才处理。意思指“不告不受理”,只有受害人到法院提起控告法院才受理。 在武侠小说中这个概念可以稍稍改一下,被告诉的可以是官府,也可以是一些具有权威性的集体或者个人(例如帮派事件上报帮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从文字上这条前款罪不难理解,不过或许有人可能有疑问,现实很多上述几条以外案件似乎都是告诉才处理。这里存在理解的误区,有一些案件,只是因为不知道才不处理,但是知道了不管当事人意愿如何都会处理。例如,张三杀害流浪汉,由于流浪汉孤苦伶仃没人报警,加上地方偏僻,可能警察没法发现处理,但是一旦发现,张三就将面临法律制裁。这也是和上述几条罪不同之处。
          简单说一下个人对告诉才处理的理解,所谓“案件有真相人心无真相”“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同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层面以及时间层面的问题往往难以有一个权威的量化指标。例如,张三造谣李四和王五谈恋爱,这对于王五来说严重影响了他的海王生涯,在他看来张三这就是诽谤;然而李四可能暗恋王五,虽然嘴上骂骂咧咧,但心里却十分开心,甚至不愿追究张三任何责任。由此可见,这类行为对于被害人的伤害很难判断。
          回到本案,郭芙不论是上报官府,或是把四绝看成主角团大家族的“官”,这里都可以算“告诉”。但是郭芙显然没有采取任何形式的告诉,或许是郭芙自觉被害程度一般,或许是郭芙知道告诉大家也不会支持她,毕竟此时的状态是在道德逆风谷,这种情况也是告诉才处理作为前款罪的原因之一(筛选难以定罪的案件)。
          2、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情节严重的范围有很多,与本案有关的条件是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显然郭芙也没有这样的状况。
          以上两条,其实只要满足一条杨过的罪名就基本成立。虽然郭芙被害情节不算严重,但如果法官、证据方面对于郭芙有利,郭芙只要告诉就有很大几率成功。例如法官若为重礼之士(这里可以暂时参考一下时代背景)那么很大几率认同郭芙。
          综上所述,虽然杨过有公然捏造事实行为,但是【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IP属地:上海56楼2021-12-16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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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芙主要对杨过当面拒婚和杨过骗大小武的事生气。都有错误


            来自Android客户端57楼2021-12-20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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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砍伤杨过致使成残疾实在过伤


              来自Android客户端58楼2021-12-20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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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59楼2021-12-20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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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8 21: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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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评,应该用大宋律法来判是非


                  IP属地:上海60楼2021-12-2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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