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郭芙辱骂杨过致对方晕厥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景分析: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郭芙满足寻衅滋事的行为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行为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致一人重伤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杨过被辱骂至晕厥,存在实质精神损失。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在杨过夺剑前后两次实施殴打。(这个在杨过篇会深度分析)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剑行凶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杨过重症有出现肌无力症状可视为***
犯罪认定:
1、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定义,郭芙的行为毫无疑问是满足的。
2、对于情节恶劣的定义,郭芙的行为七条可占五条,无异议。
3、如果矛盾由被害人引起则郭芙可免除罪名,例如杨过有诽谤嫌疑在先,可暂假设为矛盾由杨过引起。假设郭芙是经过允许公开合理的向杨过问责,则不构成寻衅滋事。此条有异议,将在杨过篇进行深度解释。
但由于郭芙并非采取合法渠道(报官或协商)而是采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方式,且在杨过道歉后并没有停止寻衅行为,与上一条违法行为结合,可判定激化矛盾一方的是郭芙。
因此,第一、二条行为相互牵连,共同构成寻衅滋事罪,占五条恶劣情节,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