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达到完善之时,也就意味着其衰落在逐步开始。当法治的优点被充分揭示时,法治的弊端也就逐渐地显露出来了。日本学者栖三郎的话就很具有代表意义。他说“法律家是何等霸道!常以客观性之名,主张自己所为之解释是唯一正确的客观解释。然而,在他人看来,法律家是何等的卑屈!彼等竟然以为依据法律即可将人类生活规范无遗;又倘若不作如此想,便会感到心境不宁,从而法律家是何等虚伪不负责!总是将主观设法隐藏在客观背后。”(谢晖语)-----你指的法学家的理性是这?
美国学者德沃金认为,法律知识失去纯粹意义上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失去了正确性。如果站在外在的角度观察法律诠释,法官就无法在客观意义上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因此人们只能听凭掌握权力的法官作出自己的判决。只能承认法律诠释没有正确性。但是如果观察者是一个参与者,或评论者站在参与者的立场上,作为诠释者的观点不仅客观,而主观认为正确。并对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加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论证,那就会出现唯一正确的答案。当然,唯一正确的答案,是在法律实践中作出的。而不是在哲学层面上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