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学者认为,法家虽说尊君,也没有说要让君主不受任何限制。反而要求君主立法不能随心所欲,要必须遵循、反映自然和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充分考察制定法律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才能立法。
在中国法理学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法家人物无不强调要求君主“公”、“私”分明,慎到的法理学水平最高,他将“公”、“私”观进一步系统化,并以此作为基点来探讨“法”的本质。
“公法”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私法”代表着君主各人的利益。法家要求君主“任法为公”,反对他们“释法为私”。法家对公法与私法的探讨,涉及了法的本质问题,是他们对古代法理学的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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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理学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法家人物无不强调要求君主“公”、“私”分明,慎到的法理学水平最高,他将“公”、“私”观进一步系统化,并以此作为基点来探讨“法”的本质。
“公法”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私法”代表着君主各人的利益。法家要求君主“任法为公”,反对他们“释法为私”。法家对公法与私法的探讨,涉及了法的本质问题,是他们对古代法理学的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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