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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的行为是一种追求卓越伟大的英雄行为,没有风险的行为不是英雄行为,因为他要下注,通常是以全家人的身家性命作注,有太多的人不敢下注。人类本身就有一种这样的本能,在追求卓越伟大中,他不惜吃苦、不避风险、勇于牺牲。
秦孝公是否利用他、最后抛弃他,商君已不必再寻觅答案,车裂而死是他最好的归宿。



1楼2010-05-01 19:30回复
    喔,说商鞅彻底,主要是指他抓了“立法”、“执法”两大要点。把“变法”的措施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不是用可用一时的政策来代替。法律制定后最主要的执法问题了,也坚持不懈。所以说他是最彻底的。
    师伯,我问你,商鞅剥夺普通百姓生产资料的有关史料呢?


    2楼2010-05-01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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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3 19: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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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有真正地文明被野蛮战胜的道理,那是过去曾经有过的文明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变得落后了,走向它的否定方面了,当然被其他文明所取代了。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先进文化、野蛮文化(或文明)之分了,只是承认有不同的文化、文明。把与自己不同的文化简单、粗暴地指责为野蛮、落后文化是文化沙文主义的具体表现。恩师的思想真落后,已经跟不上一般学术界的发展了,要努力学习,好好提提高。
      


      3楼2010-05-01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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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性法治——当“合法”与“合理”之间发生冲突时,“合法”更重要。
        实质性法治(价值性法治)———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合理”更重要。


        4楼2010-05-0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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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性自由的哲学依据是认识论;本质性自由的哲学依据是本体论。
          实质性自由重个体、特相;本质性自由重整体、共相。


          5楼2010-05-0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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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质性自由的层面上,每个人成为个体才有自由,由于个体的zhuquan性,他是以个人的意志为标志其个人的存在;
            在本质性自由的层面上,每个人只有在社会之中才能获得自由,由于人类(注意是整体)的zhuquan性,他的存在恰恰是要合乎标志人类本质的理性。


            6楼2010-05-01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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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每个个体的zhuquan性,每个个体在社会当中就必然是平等的。没有人有可能称自己比别人更具有实体性。正如在法治社会中,因为没有人可以称自己在法律上高人一等。————这是实质性自由。
              而由于人类的zhuquan性,恰恰是由于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分有理性,(有君子、小人之分,劳心者、劳力者之分,圣贤、常人之分)人们在社会中就必然不平等。正如同在德性上,没有人可以平等共有的一样。————这就是本质性自由。
              


              7楼2010-05-01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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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道德意识可能是从人类的强烈的性本能、亲子本能和社会本能中产生的。
                2.这可能会导致“推己及人”和“爱邻如己”的观念。
                3.因此假定,任何具有社会本能、性本能和激情的动物都有一定的良心。
                性本能、亲子本能和社会本能都是情感扮演着媒介的作用。在这一点上,达尔文和孟子看法极为一致。这显示孟子的伟大,在两千多年前就洞察了情感是“利他”的基础。但达尔文与孟子还有极大地不同。达尔文兼论人性中的“利己”与“利他”,孟子仅执一端,两者的难度是大不一样的。
                达尔文真伟大。
                


                8楼2010-05-01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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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3 18: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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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君的确不需要这种肤浅的歌功颂德,他更在乎的彻底摧毁“伦理政治”的一切基础,建立起一个“法理政治”的思想、制度。
                  你说我不懂历史上的商君,难道你懂吗?
                  这些“乱化之民”,不论批判或颂扬,只是出于自己的利益、得失或某种远古的政治理念,而根本不是出于对商君一心想要建设的“法理国家”的思考的反应。商君理所当然地迁徙他们去贫远地区,充实国家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即镇压了反对的政治力量,又加强了对边疆的开发、建设,可谓一举数得,何乐不为呢?(这才是政治家真正高明的地方)
                  


                  9楼2010-05-0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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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笨太祖”,要正确理解国家“控制特定领土上的人口”所包含的意思。首先,国家对人口实施控制明显涉及强制,特别是作为最终的手段,在是一种潜在地影响人们自己和他们所爱的人的身体的完整、安全和自由的手段。其次,国家宣称只有它垄断了这种控制,只能通过国家的命令和他的授权与个人才能使用这种强制手段。国家宣称它对人口的控制不依赖于其他权力,只按自己的意愿实施控制,无条件地运用自己的资源进行这一切控制,不需要与其他实体与之分享。如果其他实体想挑战这种控制,实际就是想剥夺国家控制能力,它就必须采取武装冲突的形式,经受武力的考验。
                    


                    11楼2010-05-0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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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的原则是罪刑均衡原则。一般适用刑罚时,会考虑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环境、动机、方法、结果、社会影响,犯罪后的态度,本着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正新生为目的,综合裁量的。


                      13楼2010-05-0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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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达到完善之时,也就意味着其衰落在逐步开始。当法治的优点被充分揭示时,法治的弊端也就逐渐地显露出来了。日本学者栖三郎的话就很具有代表意义。他说“法律家是何等霸道!常以客观性之名,主张自己所为之解释是唯一正确的客观解释。然而,在他人看来,法律家是何等的卑屈!彼等竟然以为依据法律即可将人类生活规范无遗;又倘若不作如此想,便会感到心境不宁,从而法律家是何等虚伪不负责!总是将主观设法隐藏在客观背后。”(谢晖语)-----你指的法学家的理性是这?
                        美国学者德沃金认为,法律知识失去纯粹意义上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失去了正确性。如果站在外在的角度观察法律诠释,法官就无法在客观意义上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因此人们只能听凭掌握权力的法官作出自己的判决。只能承认法律诠释没有正确性。但是如果观察者是一个参与者,或评论者站在参与者的立场上,作为诠释者的观点不仅客观,而主观认为正确。并对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加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论证,那就会出现唯一正确的答案。当然,唯一正确的答案,是在法律实践中作出的。而不是在哲学层面上作出的。


                        14楼2010-05-0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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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学家集团内部,是有分工的,一般来说法学家注重于对现实法律的批判,而法律学家注重捍卫、忠实于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
                          你把这种分工可看为,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


                          15楼2010-05-0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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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活动作为一种判断性活动,其本质和特征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没有司法独立,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木。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和限制,不受制约和限制,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司法不独立,不能保持中立,有碍司法公正;反之,如果独立司法而不受监督制约,也会出现司法的专横。因此,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体系。这里只谈社会舆论监督。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在我国,努力提高媒体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有积极作用。而当前我国传媒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以“裁判者”自居,轻率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导致传媒社会角色的错位,从而影响司法独立。因此,合理界定“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的界限,理顺传媒监督与司法权的相互关系,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16楼2010-05-0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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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3 18: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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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源头是什么?法律的源头恰恰和所谓的“理性”无关------十分不同意这种说法。只有把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其职业活动联系起来考察,才能理解,为什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其他人的思维方式的不同。离开了,法律职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没什么可值得自豪的。
                              1.在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前,法律职业阶层的独特法律思维是不存在的。a.理性的法律意味着法律的合法地位不是凭借某种神秘的力量而获得的,它和人类追求正义、公平、自由、秩序等价值的理想能力相一致。具有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相统一的特性。b.法律思维开始于法律从业者作为一个自治的共同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独立的作用。
                              2.法律职业使其从业者形成独特的思维方式。这是由于法律职业本身使法律人与普通人有所不同。
                              3.学生通过四年或八年的系统法律学习,培养这种法律思维能力。
                              一般认为法律思维特征有:
                              1.以权力义务为线索;2.普遍性优于特殊性;3.合法性优于客观性;4.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5.理由优于结论;6.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17楼2010-05-0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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