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沈大明 著,上海人民出版社,人文社科新著丛书
24页:特别则例包括:《赋役全书》,《督捕则例》,《中枢政考》,《八旗则例》,《学政全书》,《物料仿置则例》
——“《物料仿置则例》”应当为“《物料价值则例》”之误。
28页:所有这些法规有适用于个别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如确定西藏与中央关系的《饮定西藏章程》;
——《钦定西藏章程》
40页:习惯法、宗教法以及其他社会规范构成了补偿性的法律规范体系。
——应当是“宗族法”而非“宗教法”,其他社会规范还包含民族法、地区性特别法、则例、事例等等,前文并没有提到有“宗教法”。
41页:其犯应该笞决、罚棒、收赎、记录者,不在奏请之限。
——“罚俸”
44页:所属的十七个清吏司及、督捕、提牢等厅处大小官员共407人,是六部中官与吏人数最多的一个。
——“清吏司”后面的“及”与顿号,应当省略一个。
54页:全国共有直隶州76个,散州148个。每州有知州一人,掌全州政令,兼管所属各县。
——此处的数据皆引自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我找到的只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原文据《光绪会典》记载,直隶州为七十三个,散州为一百四十五个,且有表格列出各省详细数目。数据的出入,我不知道是原书版本修订数据的不同,还是原文引用的疏漏。
有意思的是,我在网上搜索此处资料,各个平台各个媒体给出的数据全都是直隶州76个,散州仅为48个,恰好少了一位数,错得井然有序。与前几日搜的王安石那首《发廪》情形一模一样。
同页:清代在府一级机构下,还有一级州,规制与县等同,往往是在特殊地区或繁华紧要之县改设,一部分直属于布政司管辖,称为“直隶州”;其他称为散州。
——州的规制与县等同没有错,但是直隶州不一样,规制等同于府,这里并没有作出区分。另外,“直隶州”带引号,“散州”也该带一个才是。
57页:史称:“上自公卿,下至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梭,……”
——“圈”
58页:由于幕僚常常“代官出治”,案卷、公犊在上下级幕友之间呈报批答
——“公牍”
96页:至于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斩决袅示,同谋斩立决,从犯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各杖一百。
——“斩决枭示”
120页:与北方的秘密宗教活动相呼应,清代南方以天地会、哥老会、清红帮为主的秘密社团活动也非常兴旺
——“青红帮”
121页:家族、宗族是构成清代低层社会的重要单元。
——“底层社会”
133页:按照《理藩院例则》,他们的具体分工为
——《理藩院则例》,134页也有一处
142页:其实根据统治四年纂修户部则例大臣所奏
——“同治四年”
156页:诈言死、失者,准盗窃轮,减一等;
——“准盗窃论”
159页:“凡市廛交易,但设牙贴”
——“牙帖”
161页: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陵,不令商民贸易者,事发,将倚势欺凌之人拟斩监候。
——“倚势欺凌”
164页:同时限制船只规模,规定:商贾船许用双桅,但是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超过二十八名,梁头在一丈八尺以下的船,舵水人等不得超过二十四名,梁头在一丈四五尺左右的船,不得超过二十人。
——“梁头在一丈八尺以下的船”此处明显有歧义,我查了下《大清会典则例》的原文:“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