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95楼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意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按揭贷款,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
一是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证),即使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所支付的首付款,可以作为债务加以分割;
二是如果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婚姻关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三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购房贷款,且结婚时所支付的购房款已经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0%以上的,不论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均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解释,你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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