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子英的判决书此案的证据详列如下:
1,证人吴某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法劳二人以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居住于出租屋内。
2证人陈某某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明劳荣枝从其处购买一台冰柜。
3证人曹某某证明劳荣枝雇佣其拉一台旧冰柜到案发现场。
4证人唐某某,陈某某提供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三九天都坐台,劳荣枝与殷某有交往。
5书证电信局电脑查询记录证明案发当日,劳荣枝和殷某有电话联系。
6证人刘某某(殷妻)证明殷某打电话给其要求其筹钱交付赎金,以及法子英如何与其联系和其最终报案的经过。
7物证手枪一把,尖刀一把,系法子英行凶凶器,木工工具一套系木匠陆某某所有。书证四份,系殷某生前所写证明其要求其妻交付赎金。同时证明木匠陆某某系法子英所杀。
8尸检报告证明殷某系勒颈窒息死亡,陆某某系受重创失血性死亡。现场勘验报告书,公安局出警经过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