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医院发表声明:产妇马某在生产期间,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该院诊疗行为无关
根据声明来看,医院是把责任明显推给了家属。因为医院问题有三
第一、医院怎么会让一个临产产妇多次走出待产室,难道没有护工和护士看着吗
第二、医院作为对病人看护的重要责任人,一个孕妇爬墙跳楼自杀,前后那么久时间竟然没人发现并且阻止
第三、《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家属不在场或者没有家属的情况下,而是当紧急情况发生,在没有获得病患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得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并且,医疗机构在此情况下有免责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