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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坠楼事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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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产妇坠楼,据说是疼痛难忍需要剖宫产,家属不允,医院不许,所以忍痛跳楼,在这里,仅个人观点是:医院责任巨大。医院作为场地所有人,并为病人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没有保障孕妇安全,责任分配至少百分之90以上。但是家属也缺乏沟通和安抚,忽略的产妇在生产中的情绪也是一大重要诱因。


1楼2017-09-07 12:39回复
    9月3日,医院发表声明:产妇马某在生产期间,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该院诊疗行为无关
    根据声明来看,医院是把责任明显推给了家属。因为医院问题有三
    第一、医院怎么会让一个临产产妇多次走出待产室,难道没有护工和护士看着吗
    第二、医院作为对病人看护的重要责任人,一个孕妇爬墙跳楼自杀,前后那么久时间竟然没人发现并且阻止
    第三、《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家属不在场或者没有家属的情况下,而是当紧急情况发生,在没有获得病患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得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并且,医疗机构在此情况下有免责的法律规定


    2楼2017-09-0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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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02 0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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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是否签字同意剖腹产并不影响真正的剖腹产手术,当需要剖腹产来保全母子性命时,就算没签过字,医院也是可以采用对应措施的。只是现代医院害怕担责任,喜欢做什么事情都让病人家属签字。事实上就算不签字,只要能采取尽最大限度保命,只要治疗病历不做假,医院还是有免责空间的


      4楼2017-09-07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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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责任清楚了,那么大家就对家属是否有责任产生了争论。我在这里举个例子,某女子被XXX了,觉得自己没脸见人,于是跳楼自杀了。我们能说欺负着女子的男人犯有XXX致人死亡罪吗?显然不能。
        所以这个案件也一样,家属的行为虽然是诱因之一,但无法定其罪名和责任。而真正有责任的是医院管控的缺失,医院对抢救流程管控、紧急手术流程管控、病人病房安全管控,这些重大步骤的缺失,才会引起这么大的悲剧


        7楼2017-09-07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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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产妇跳楼的那个窗框,从图片上来看,左边的脏印记像是手印,右边的印子像是脚印,感觉是艰难的爬上去
          我们再设想一下,一个1米6的女人,肚子前面放一个重4公斤圆球(婴儿算8斤),爬这个貌似有1.2米左右高的窗台,是有多艰难。(爬窗跳楼动作想象一下,应该就是要把腿跨到1米2的高台,然后用身体伏上去,再在窗台上支撑自己坐起或者站起,最后再从窗台跳下。)要花多久时间何况忍着肚子痛,所以这跳楼根本是能像有些朋友说的仅仅只是一抬脚那么简单
          当时时间是晚上8点,并不是半夜或者凌晨,而且如此疼痛难忍的孕妇,应该是有人长时间查看的,但却在这样的条件下发生了孕妇跳楼


          19楼2017-09-07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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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家属的确刺激了情绪,那我们翻法条,我智拙,确实没找到对应惩罚条款。而医院方面呢?侵权责任法,刑法重大事故,还有许多关于医疗规范的条款,条条框框都等着医院方去钻。事实的确给医院方出了个难题


            来自Android客户端24楼2017-09-0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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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说,医院敢不敢公布当晚值班人员名单,敢不敢让相关医生和护士出面说明?如果没有,就说明医院方的确害怕法律风险。反而病人家属,因没法律风险,这话随便说。所以法律层面医院的责任很有可能被加上,赔偿责任肯定也是要面临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25楼2017-09-07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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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现行法律,医院法律责任风险很大,多数是会赔偿了。不可能全部免责。那么有人要为医院不平了,但是没办法的。承担法律责任不代表他就一定是错误的,对不对大家都可以讨论,但是规定的法律责任必须由对应主体承担。如果想避免,那就只能在标准工作范围下尽最大努力去克服和优化,不然只能面临这样的囧境


                来自Android客户端30楼2017-09-07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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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02 05: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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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提议严格管理窗户这个方法不好,其实我也只是随口意见,最终目的只是希望医院能最大限度的采取措施以后避免此事发生


                  来自Android客户端31楼2017-09-07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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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法系有个法律思维观点,叫做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法律判决和立法不但要兼顾公平,更要预防问题再犯。设想如果认定医院免责,自杀只是个人行为,那以后医院是不是就更不用关注情绪不稳的病人了?任何事情的处理结果,左右今后的发展方向。为了以后医院更加重视这块管理,不管怎么审理,医院肯定会承担不少的法律责任


                    来自Android客户端33楼2017-09-07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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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要是把责任都抛给家属,那以后医院是不是只要两手一摊,坐等家属表态就行了?因为就算出事也是家属问题,医院免责啦!大家觉得这么做算妥当吗?显然不是!


                      来自Android客户端35楼2017-09-07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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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情本来就不存在所谓站哪队被谁忽悠,每个人刚听说故事的时候第一时间都会做出自己的价值观判断,只是贴吧发帖让不少人找到了与自己相同观点的人罢了,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来自民风民俗,而大家的呼声正是其中一部分,但是切不可煽动,或者借题发挥对某一类人做人身攻击才是


                        来自Android客户端37楼2017-09-07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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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我昨天预想的一样,法律还是把责任给到了医院,由医院承担看护不力责任,有人觉得怎样也好,至少这个答案符合上述法律思维,在预防未来再次发生这个事故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39楼2017-09-08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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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桃拙见,此事民事责任已经清楚,再怎么提证据,只会加重医院方的承担面,现在寻找真相的最主要目的是:第一,此事影响重大,给公众一个交待;第二,查找是否存在刑事责任或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公检法上头一个经得起推敲的事实报告


                            来自Android客户端41楼2017-09-10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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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02 05: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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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几何时,富士康十一跳,富士康对死者负责,为什么?就因为死者在富士康厂区的宿舍楼跳的。注意是在厂区内,换句话说,如果富士康员工选择回老家,在家乡上吊,富士康会赔偿么?就因为场地的关系,这份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能丢给场地经营者


                              来自Android客户端42楼2017-09-10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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