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明显违背民法自由平等精神的合同内容都是自始无效的。那当事人明知道合同不公平为什么还要签?签不签难道不是你自愿的么?谁逼着你签了么?
回溯历史,二十世纪进入垄断资本阶段,在经济地位有明显势差的交易者之间,契约自由变成弱肉强食的工具,强者可以凭藉契约自由之名迫使弱者接受其预先拟定的契约条款。可见,现代法治理念中的“自由”必须以双方地位的“平等”为前提才有意义。为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国家公权力就必须介入,于是“契约至上”的神话被打破了,于是“无效合同”出现了。所以说,弱势一方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这是正当的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