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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曰--09.19]JYJ和SM官司那件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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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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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度娘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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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日呀呀:【9/18:SM vs JYJ,专属合约调解再度决裂】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47民事部於18日下午5时由裁判部恢复协调,双方再次确认彼此立场的差异。JYJ方辩护人以”没有任何结果,仅重申双方立场的意见,意见上的差异并无改变”显示协调决裂。裁判部今日再次劝告双方调解,但却无定下下次日期,使判决无限期延期。


2026-02-28 18: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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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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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金在中新人唯饭一枚,几乎从饭上时起就开始关注这个案子,结果拖泥带水磨磨叽叽磨得我心浮气躁,昨天看到亮瞎的“无限期延期”后,反而平静了。拖吧,SM还不撒手证明JYJ实力、影响力不容小觑,哪天要是真放任不管了,那JYJ就胡了。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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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大致整理了一下案子的过程,谈谈本人的看法以及案子对JYJ的影响。本人法学专业,但不熟悉韩国法律,查了一下资料,韩国民法受日本和中华民国法律影响颇大,均从属潘德克顿法学体系,和我国民法一样大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加上民法中的合同法各国相差不会太大,具体规定或许不同但法理是相通的,所以楼主会从中国法律角度结合法理去推导这个案子。但毕竟本人不懂韩语,这个案子历时时间又长,楼主新饭查找资料伤不起,如有出入欢迎指正 。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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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625,什么公告函,什么Forever,什么坐牢饭,不在我讨论范围。不过是双方争夺道德制高点的手段罢了,狗咬狗一嘴毛,谁都不是白莲花。这些不能当证据,无从考究真相,与“专属合约”案本身也没太大关系。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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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楼主要驳一个观点,从我在路过潜水时起,就看到好多如下言论,“JYJ又不傻,合约要是有问题,当初就不会签,等东方神起红了,翅膀硬了要解约,这是忘恩负义”,看到这里我都雷到内伤。这些人都是中二综合征么,你们学校没上过基础法律这门课么,难道不知道有无效合同这一说么?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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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说一下合同效力问题。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体现了国家对私法的干预。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缔约时有过错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楠木的风
  • 城主高楼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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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的。。。


2026-02-28 18: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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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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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明显违背民法自由平等精神的合同内容都是自始无效的。那当事人明知道合同不公平为什么还要签?签不签难道不是你自愿的么?谁逼着你签了么?
回溯历史,二十世纪进入垄断资本阶段,在经济地位有明显势差的交易者之间,契约自由变成弱肉强食的工具,强者可以凭藉契约自由之名迫使弱者接受其预先拟定的契约条款。可见,现代法治理念中的“自由”必须以双方地位的“平等”为前提才有意义。为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国家公权力就必须介入,于是“契约至上”的神话被打破了,于是“无效合同”出现了。所以说,弱势一方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这是正当的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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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回归正题,SM和东方神起的合约属于“奴隶合约”这一点不容置疑,具体合同内容详见此贴: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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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悚- - 10.28] 传说中的sm东团的合同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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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就签约时间为13年这一点来讲,就违反规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09年规定经纪公司和艺人签署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7年。这个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性质属于行政部门,它所制订的法规绝对具有法律强制力,那么这13年的合约毫无疑问内容违法自始无效。
至于JYJ当时为什么签着份合同以及签了又解约是否合法,我想我前面已经解释清楚了。对这个问题的质疑实际上是对“从契约到身份”的法治理念发展的质疑,这是二十世纪就占主导的理念,有些人的思维还真是复古,相信您百年以后和二十世纪以前的人、额不对、魂,会相谈甚欢。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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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兴趣的参见《从契约到身份——现代民法之重要课题》柳经纬 、邓小荣


  • sonewq
  • 攻成名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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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复杂的样子


2026-02-28 18: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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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路过不是撸过
  • 攻成名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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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好专业啊~~~星星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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