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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曰--09.19]JYJ和SM官司那件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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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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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度娘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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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日呀呀:【9/18:SM vs JYJ,专属合约调解再度决裂】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47民事部於18日下午5时由裁判部恢复协调,双方再次确认彼此立场的差异。JYJ方辩护人以”没有任何结果,仅重申双方立场的意见,意见上的差异并无改变”显示协调决裂。裁判部今日再次劝告双方调解,但却无定下下次日期,使判决无限期延期。


2026-06-02 13: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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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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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金在中新人唯饭一枚,几乎从饭上时起就开始关注这个案子,结果拖泥带水磨磨叽叽磨得我心浮气躁,昨天看到亮瞎的“无限期延期”后,反而平静了。拖吧,SM还不撒手证明JYJ实力、影响力不容小觑,哪天要是真放任不管了,那JYJ就胡了。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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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大致整理了一下案子的过程,谈谈本人的看法以及案子对JYJ的影响。本人法学专业,但不熟悉韩国法律,查了一下资料,韩国民法受日本和中华民国法律影响颇大,均从属潘德克顿法学体系,和我国民法一样大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加上民法中的合同法各国相差不会太大,具体规定或许不同但法理是相通的,所以楼主会从中国法律角度结合法理去推导这个案子。但毕竟本人不懂韩语,这个案子历时时间又长,楼主新饭查找资料伤不起,如有出入欢迎指正 。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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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625,什么公告函,什么Forever,什么坐牢饭,不在我讨论范围。不过是双方争夺道德制高点的手段罢了,狗咬狗一嘴毛,谁都不是白莲花。这些不能当证据,无从考究真相,与“专属合约”案本身也没太大关系。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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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楼主要驳一个观点,从我在路过潜水时起,就看到好多如下言论,“JYJ又不傻,合约要是有问题,当初就不会签,等东方神起红了,翅膀硬了要解约,这是忘恩负义”,看到这里我都雷到内伤。这些人都是中二综合征么,你们学校没上过基础法律这门课么,难道不知道有无效合同这一说么?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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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说一下合同效力问题。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体现了国家对私法的干预。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缔约时有过错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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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明显违背民法自由平等精神的合同内容都是自始无效的。那当事人明知道合同不公平为什么还要签?签不签难道不是你自愿的么?谁逼着你签了么?
回溯历史,二十世纪进入垄断资本阶段,在经济地位有明显势差的交易者之间,契约自由变成弱肉强食的工具,强者可以凭藉契约自由之名迫使弱者接受其预先拟定的契约条款。可见,现代法治理念中的“自由”必须以双方地位的“平等”为前提才有意义。为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国家公权力就必须介入,于是“契约至上”的神话被打破了,于是“无效合同”出现了。所以说,弱势一方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这是正当的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


2026-06-02 13: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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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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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回归正题,SM和东方神起的合约属于“奴隶合约”这一点不容置疑,具体合同内容详见此贴: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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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悚- - 10.28] 传说中的sm东团的合同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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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就签约时间为13年这一点来讲,就违反规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09年规定经纪公司和艺人签署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7年。这个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性质属于行政部门,它所制订的法规绝对具有法律强制力,那么这13年的合约毫无疑问内容违法自始无效。
至于JYJ当时为什么签着份合同以及签了又解约是否合法,我想我前面已经解释清楚了。对这个问题的质疑实际上是对“从契约到身份”的法治理念发展的质疑,这是二十世纪就占主导的理念,有些人的思维还真是复古,相信您百年以后和二十世纪以前的人、额不对、魂,会相谈甚欢。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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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兴趣的参见《从契约到身份——现代民法之重要课题》柳经纬 、邓小荣


  • 竹林幻叟
  • 黑白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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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完上面的问题,我们来看看官司的过程。这里参见
东方盛世★〓120913翻译〓韩网Nate新闻JY...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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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楼主整理的非常详细清楚,本人膜拜之。如果不是侥幸翻到了这个帖子,我估计得找资料到吐血。


2026-06-02 13: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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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林幻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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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纠纷主要涉及:3起假处分(也属诉讼范畴,又称为诉讼保全),其中JYJ提出1起,SM提出了2起;2起诉讼,分别由SM和JYJ提出;1起调解/仲裁。
1.在2009年7月31日下午,东方神起成员在中、有天、俊秀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SM公司作为诉讼对象提出申请专属契约的效力停止的假处分(假处分一)。
2.2009年10月27号法院判JYJ对SM提出的专属合约效力停止假处分申请(临审)胜诉,宣布在正式宣判之前,SM不得妨碍JYJ成员的独立的演艺活动。
3.几个月的僵结后,2010年4月13日,SM提出了假处分异议申请(相当于是对JYJ提出的假处分一的胜诉的上诉),并提起了要求承认专属合约的法律效力等相关诉讼(诉讼一)”。然后JYJ马上也提出了再确认专属合约无效的诉讼(诉讼二)。
4.2010年10月,在JYJ发行首张专辑“the begining”时,SM向法院提出了两个假处分申请。
*一个是JYJ专辑禁售假处分申请(假处分二)。SM为了炒作媒体,于2010年10月12日向负责JYJ唱片专辑《the beginning》流通的韩国华纳音乐发起了禁止出售假处分诉讼,又在10月21日通过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部撤销了诉讼。
*一个是要求停止JYJ与CJes之间专属合约效力的假处分申请(假处分三)。但CJes只是JYJ的经纪业务agency,不是专属合约公司。
5. 2011年2月17日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50部 裁判长崔成俊)告知SM相对JYJ成员提出的假处分异议申请(即SM2010年4月13日提起的上诉)及专属效力停止假处分申请(假处分三)全部予以驳回。
JYJ成员与SM之间的合约是无效的,因此法院过去判的保障JYJ独立演艺活动的裁决也是合法的。SM公司不得主张与JYJ的合约有效而妨碍JYJ成员的演艺活动。
法院判:该专属合约下,艺人没有独立决定权,必须单方面履行演艺公司的指示,属于是从属型专属合约。从协商地位来说,相对于SM,JYJ成员单方面处于劣势,不得不遵从SM的安排 。减少投资风险或稳定的海外进军策略等名分不能使该极端、长期的从属型专属合约变得正当化 。除长期的专属合约期外,SM可对JYJ成员一举一动实施指挥、监督权的相关条款,以及过度的损赔条款,都在强化着该合约的从属性,使JYJ成员单方面处于不利的条款下,因而宣布该专属合约无效。
另外,对于SM要求停止JYJ成员与CJes公司之间合约效力的假处分申请,法院认为:法院曾在2009年10月27号宣判,SM不得妨碍JYJ成员的独立的演艺活动,尽管已经存在该假处分申请判决,SM却还在要求停止JYJ成员与CJes公司之间的业务委托的合同效力,这是正面违背上述假处分判决内容的申请,无法得到容许。SM应明确,目前SM对JYJ成员的演艺活动不能再行使专属合约内容中的管理和监督权,基于以上,驳回SM的申请。
注意:SM提出了假处分异议申请(相当于是对JYJ提出的假处分一的胜诉的上诉)被驳回意味着就关于“假处分一”的二审维持原判。
6.2011年2月24日,法院就SM阻挠JYJ活动这一行为勒令SM赔偿2000万元。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51部审判长金大雄)下达如下间接强制命令:“不允许SM对JYJ的活动进行阻挠,就此违法行为初审决定罚款2000万。”法院在裁决书上指出:“在2009年10月27日下达了终止专属合约效力的假处分决定后,从SM在2009年11月2日召开记者会指出应该继续履行合约以及在2010年10月2日的Waner Music Korea内容上得到证实,认定要求终止JYJ的World Wide唱片制作和流通,并且妨碍JYJ演艺活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而下达间接强制命令。”
7.SM提起的诉讼一和JYJ提起的诉讼二已经在2012年5月完成了所有听证,因此这个2个诉讼也将在2012年9月份进行宣判(不过从今天的消息看来,9月份宣判很难实现啊)。几次听证的过程漫长而复杂,SM通过各种手段阻碍听证会的顺利举行,如提出SM方证人要求作证,但听证会当天又因为SM方证人无法到庭而不得不延期。
8.结束了所有听证会后,照理法庭应该早日进行宣判才对。但SM利用了诉讼中有关在日本活动期间JYJ没有收到的利润分配的部分来继续拖延。实际上,现在双方争论的细节只在于被提交仲裁/调解的“双方协议”。
考虑到诉讼中有关利润分配的部分,法庭对判决采取分步进行,而且法庭想要促成双方达成“双方协议(或叫合意)”。 合意在法律中表示“相关多方达成一致意见”。当论及某事是对是错时我们不用“合意”这种法律手段。当双方就大体方面达成一致,只剩下一些观点上的冲突时,我们才使用“合意”,纠纷双方自己来解决这些冲突问题。
SM一次次地向法庭表示要求与JYJ方就“双方协议(或叫合意)”进行谈判,法庭就准了SM的请求,一次次地推迟最终宣判的日期。但是有关利润分配双方的意见分歧太大了。JYJ的法律代表提示SM没有提交在日本活动期间的适当文件,SM压根儿就没诚意。因此双方一次次地没能达成一个适当的“合意”。既然双方谈判不成,于是法庭只得建议双方通过仲裁来理性地解决余下的纷争即利润分配问题,法庭在2012年8月宣布将在9月做出仲裁判决(仲裁判决是一裁终局性的),同时也就“诉讼一”和“诉讼二”进行宣判。
9. 现在好了,到了要判决的时刻了,SM没有提出调解的要求,反倒是法庭要求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合意”,估计是日本JYJ成员应得的报酬法庭没法估算,因为SM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所以法庭无法裁决,所以要求JYJ和SM双方自己解决有关报酬的纠纷。至于对诉讼一和诉讼二的判决,也只好跟着顺延啦。正中SM下怀。
【以上是该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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