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纠纷主要涉及:3起假处分(也属诉讼范畴,又称为诉讼保全),其中JYJ提出1起,SM提出了2起;2起诉讼,分别由SM和JYJ提出;1起调解/仲裁。
1.在2009年7月31日下午,东方神起成员在中、有天、俊秀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SM公司作为诉讼对象提出申请专属契约的效力停止的假处分(假处分一)。
2.2009年10月27号法院判JYJ对SM提出的专属合约效力停止假处分申请(临审)胜诉,宣布在正式宣判之前,SM不得妨碍JYJ成员的独立的演艺活动。
3.几个月的僵结后,2010年4月13日,SM提出了假处分异议申请(相当于是对JYJ提出的假处分一的胜诉的上诉),并提起了要求承认专属合约的法律效力等相关诉讼(诉讼一)”。然后JYJ马上也提出了再确认专属合约无效的诉讼(诉讼二)。
4.2010年10月,在JYJ发行首张专辑“the begining”时,SM向法院提出了两个假处分申请。
*一个是JYJ专辑禁售假处分申请(假处分二)。SM为了炒作媒体,于2010年10月12日向负责JYJ唱片专辑《the beginning》流通的韩国华纳音乐发起了禁止出售假处分诉讼,又在10月21日通过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部撤销了诉讼。
*一个是要求停止JYJ与CJes之间专属合约效力的假处分申请(假处分三)。但CJes只是JYJ的经纪业务agency,不是专属合约公司。
5. 2011年2月17日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50部 裁判长崔成俊)告知SM相对JYJ成员提出的假处分异议申请(即SM2010年4月13日提起的上诉)及专属效力停止假处分申请(假处分三)全部予以驳回。
JYJ成员与SM之间的合约是无效的,因此法院过去判的保障JYJ独立演艺活动的裁决也是合法的。SM公司不得主张与JYJ的合约有效而妨碍JYJ成员的演艺活动。
法院判:该专属合约下,艺人没有独立决定权,必须单方面履行演艺公司的指示,属于是从属型专属合约。从协商地位来说,相对于SM,JYJ成员单方面处于劣势,不得不遵从SM的安排 。减少投资风险或稳定的海外进军策略等名分不能使该极端、长期的从属型专属合约变得正当化 。除长期的专属合约期外,SM可对JYJ成员一举一动实施指挥、监督权的相关条款,以及过度的损赔条款,都在强化着该合约的从属性,使JYJ成员单方面处于不利的条款下,因而宣布该专属合约无效。
另外,对于SM要求停止JYJ成员与CJes公司之间合约效力的假处分申请,法院认为:法院曾在2009年10月27号宣判,SM不得妨碍JYJ成员的独立的演艺活动,尽管已经存在该假处分申请判决,SM却还在要求停止JYJ成员与CJes公司之间的业务委托的合同效力,这是正面违背上述假处分判决内容的申请,无法得到容许。SM应明确,目前SM对JYJ成员的演艺活动不能再行使专属合约内容中的管理和监督权,基于以上,驳回SM的申请。
注意:SM提出了假处分异议申请(相当于是对JYJ提出的假处分一的胜诉的上诉)被驳回意味着就关于“假处分一”的二审维持原判。
6.2011年2月24日,法院就SM阻挠JYJ活动这一行为勒令SM赔偿2000万元。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51部审判长金大雄)下达如下间接强制命令:“不允许SM对JYJ的活动进行阻挠,就此违法行为初审决定罚款2000万。”法院在裁决书上指出:“在2009年10月27日下达了终止专属合约效力的假处分决定后,从SM在2009年11月2日召开记者会指出应该继续履行合约以及在2010年10月2日的Waner Music Korea内容上得到证实,认定要求终止JYJ的World Wide唱片制作和流通,并且妨碍JYJ演艺活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而下达间接强制命令。”
7.SM提起的诉讼一和JYJ提起的诉讼二已经在2012年5月完成了所有听证,因此这个2个诉讼也将在2012年9月份进行宣判(不过从今天的消息看来,9月份宣判很难实现啊)。几次听证的过程漫长而复杂,SM通过各种手段阻碍听证会的顺利举行,如提出SM方证人要求作证,但听证会当天又因为SM方证人无法到庭而不得不延期。
8.结束了所有听证会后,照理法庭应该早日进行宣判才对。但SM利用了诉讼中有关在日本活动期间JYJ没有收到的利润分配的部分来继续拖延。实际上,现在双方争论的细节只在于被提交仲裁/调解的“双方协议”。
考虑到诉讼中有关利润分配的部分,法庭对判决采取分步进行,而且法庭想要促成双方达成“双方协议(或叫合意)”。 合意在法律中表示“相关多方达成一致意见”。当论及某事是对是错时我们不用“合意”这种法律手段。当双方就大体方面达成一致,只剩下一些观点上的冲突时,我们才使用“合意”,纠纷双方自己来解决这些冲突问题。
SM一次次地向法庭表示要求与JYJ方就“双方协议(或叫合意)”进行谈判,法庭就准了SM的请求,一次次地推迟最终宣判的日期。但是有关利润分配双方的意见分歧太大了。JYJ的法律代表提示SM没有提交在日本活动期间的适当文件,SM压根儿就没诚意。因此双方一次次地没能达成一个适当的“合意”。既然双方谈判不成,于是法庭只得建议双方通过仲裁来理性地解决余下的纷争即利润分配问题,法庭在2012年8月宣布将在9月做出仲裁判决(仲裁判决是一裁终局性的),同时也就“诉讼一”和“诉讼二”进行宣判。
9. 现在好了,到了要判决的时刻了,SM没有提出调解的要求,反倒是法庭要求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合意”,估计是日本JYJ成员应得的报酬法庭没法估算,因为SM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所以法庭无法裁决,所以要求JYJ和SM双方自己解决有关报酬的纠纷。至于对诉讼一和诉讼二的判决,也只好跟着顺延啦。正中SM下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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