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吧 关注:1,339,960贴子:4,500,954

佛山女童事件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一楼喂熊


1楼2011-10-20 13:28回复
    关于佛山女童事件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
    就是法律体制的不健全
    一个好人
    做好事
    代价居然不是社会承担
    而是个人承担
    当然没人做好事
    根源还是我们法律造的孽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臭名昭著的公平责任原则,它追求的是一种公平的法律救济,是在双方均无过错又无法定适应无过错原则时才适用的一种归责原则
    这条法律简单解释就是:你做了好事,找不到肇事者,你就得承担责任
    是的,我相信你想起什么了
    没错,彭宇案就是这么判的
    法官用的就是这条法律!
    


    2楼2011-10-20 13:28
    回复
      2026-06-02 01:15:33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一言以蔽之--根源还是我们法律造的孽!


      3楼2011-10-20 13:29
      回复
        那些只顾骂人的*民,试着设想一下,如果中国有一条法律可以明确的保护救人、助人者,让他们救人时没有后顾之忧,那么小女孩不是早就得救了吗?


        7楼2011-10-20 13:43
        回复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时候,有政府出钱赔偿的,以及伤残一次性赔偿定性的话,“压残不如压死”“见死不救”可能就少一些


          47楼2011-10-20 16:01
          回复
            [转个贴]
            很多时候,所谓群众意志,虽然感觉上是由自己的脑袋产生的,其实,还是因为长期少部分人灌输形成的,所以,思维,从一开始,就已经被限制住了。不排除有超越的,那同时他就成了少部分人。
            主要原因是,群众有着懒惰的思维,稍微复杂点的推理逻辑,他们就无法理解,而相对于简单好懂的词汇,就容易感染他们(比如:民(和)主、自(和)由、曾经的社(和)会主(谐)义等等)。
            所以,少部分人为了迎合群众的要求,而进行的种种概念改良(就是把复杂的变为简单好理解的),使得群众相信他们。
            从这样看,真理还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只是群众以为自己的眼睛是雪亮的。
            


            59楼2011-10-20 17:04
            回复
              [转]
              道德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细节技术保证的。如果法律规定好心人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免责,如果一个国家更依赖法律和专业机构而不是所谓见义勇为来保护普通人的时候,好心人才会越来越多。
              事实上,轻易以道德的名义谴责一个社会道德滑坡,才是真正的道德滑坡。
              相比18个冷漠路人,更加耻辱的是好人免责条款一而再再而三的缺失。(网易)
              


              114楼2011-10-20 22:44
              回复
                网易专题:道德救不了被碾女童
                导语:佛山2岁的女童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予援手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道德滑坡”、“世风日下”的批评之声铺天盖地,有观点认为冷漠和耻辱笼罩着当下的社会。值得注意的是,趋利避害是人类天性,若无起码的避险条款,恐怕什么样的道德都无法阻止悲剧发生。
                


                115楼2011-10-20 22:46
                回复
                  2026-06-02 01:09:33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一、有《好撒玛利亚人法》,就没有“美国版彭宇”
                  从前,一人问耶酥永生之道。耶酥问他律法上是怎么写的,他回答:“要尽心尽力爱主爱神,而且要爱邻居如同爱自己......但,谁是我的邻居呢?”耶酥回答:“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去耶利哥,落到了一伙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了他的衣裳,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一个祭司路过,看见了他,但从他身边径直而去。又有一个利末人来到这个地方,看见他,也装着什么都没发生。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到此,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又拿出二钱银子,替他交给了店主……你想,这三个人哪一个是他的邻居呢?律法师说:“是怜悯他的。”耶酥说:“你去照样做吧。”——《圣经·路加福音》第十章
                  


                  116楼2011-10-20 22:47
                  回复
                    亚历山德拉诉丽莎案:救人成被告最终无罪
                    2004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名名叫丽莎女子将其救出,但丽莎由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宣布了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收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
                    


                    117楼2011-10-20 22:47
                    回复
                      好撒玛利亚人法:好心人的免责条款
                      加州议会所通过的这个“好心人免责条款”,其实在美国乃至整个北美地区都不罕见,这种条款被称之为“好撒玛利亚人”法。这条法律源自一个古老的圣经故事,他用其中的“好撒玛利亚人(Good Samaritan)”来指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而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人。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是美国法律体系中著名的制定法,主要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的责任免除的法律制度。美国联邦和所有州的制定法中都有其各自的具体条款或者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责任,从而达到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作用。
                      


                      118楼2011-10-20 22:48
                      回复
                        类似免责条款并不罕见,新加坡规定被援助者反咬会被处以1到3倍医药费罚金
                        加拿大也有与美国类似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立法形式与美国不同的是,除魁北克省采用民法以外,其他省采用普通法的形式。加拿大一些省法律则规定,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如安大略省2001年《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该人系因严重疏忽而造成伤害。”
                        作为东方国家,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119楼2011-10-20 22:48
                        回复
                          二、《撒法》只负责“兜底”,并不强制
                          要求救助无偿,**、消防人员等不在免责条款之内
                          好人免责在美国各州的具体法例中各有不同,但有几条大致类似的原则,以美国明尼苏达州2005年施行的《撒法》为例,其适用对象为所有人,但是医生、**和消防员等具有法定职责的人除外,尽管此项法律旨在保护施救人,但是要想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免责,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
                          首先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其次此种救助必须无偿,施救者必须要有良好动机,而非为钱或受其他利益驱动。救助行为在被救助者还具备意识时,救助行为不得违背被救助人的主观意愿。并且,施救者和被救助者间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像父母、医生(上班时间)、**、消防员等履行责任的人不在免责条款之内。
                          


                          120楼2011-10-20 22:49
                          回复
                            原因在于不鼓励鲁莽救助,没有专业救助不如不救
                            “好撒玛利亚人法”各州具体应用中,有的还会结合“即将发生危险”的法律原则——如果无燃眉之急的危险,法庭可能认为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的,故而不给予保护。例如,在一场车祸中,汽车并没有着火,伤者并无生命危险,也没有第二次被撞的危险,如果一位见义勇为者决定去救援,反而导致被救者瘫痪或其他伤害,法庭可能会判决“见义勇为法”不适用,因为伤者并无生命危险,所以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而多余的。 更多的也是基于医疗等专业角度的考虑:车祸后的伤者有可能会出现颅内出血、颈部和背部伤势加重的隐患,若无专业技能,鲁莽救助只会造成二次伤害。对于此,立即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是最佳选择,而没有专业训练,普通人可以采用的措施很少。
                            


                            122楼2011-10-20 22:51
                            回复
                              2026-06-02 01:03:33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三、既无兜底条款,又无公正司法,好人自然“难当”
                              见死不救泛滥不是道德滑坡,“活雷锋”也需要法律保障
                              彭宇案中法院以“公平原则”息事宁人,却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是非对错,最终的和解看上去更像是和稀泥式的各打二十大板,瓦解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更加严重的是,2006年彭宇案后几乎在此后每一年,“好人反被告”类似的事件总会上演,这样一来实际上提高了当好人的“风险成本”——做好人不仅没有回报,反倒还会成被告。
                              


                              123楼2011-10-20 22: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