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一一拜读大家的回贴,在这里感谢大家的支持!
看到253楼的时候,一位叫“杨枭19900714”的网民,对我发出质疑!
贴子一开头就否定我的法律知识,认为我不知道什么是现代法律的精神!接下来的法律扫盲,也令我着实受教!
正如杨枭所说的第一点,有自首情节,是不是有自首法定量刑情节,从轻减轻处罚,就可以将死刑改判死缓?在这里,我分析一下,同药家鑫案相比,同样有着自首情节,为什么药家鑫能判死刑,因为法院认为药家鑫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这里就可以看出来,自首情节是针对社会影响较小,动机、情节较轻的犯罪身上适用的,并不适用药家鑫。同理,虽然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是,却因为手段残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所以不能适用。
其次,杨枭所提到的“激情杀人,社会危害性小于蓄谋杀人”,在这里,我给你扫扫盲,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三者失其一,即不构成激情犯罪。按照这三点,如果说,第1点上,王家飞还有可能对李昌奎进行刺激,而引起李昌奎情绪强烈波动的话。那么,三岁的王家红是怎么刺激到他的,又怎么能够去刺激他。所以第一点就不成立了。再来说第2点,如果李昌奎真的失去理智的话,还能够在确认遇难姐弟未死之后,用绳索将二个脖子捆在一起,然后扬长而去,如此冷静作案,丝毫没有杀人后的惶恐和不安,这是失去理智和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表现吗?所以第二点也不成立!第3点,李昌奎能够对少女奸杀来看,激愤有没有无从考证,但禽兽一般的亢愤肯定是有的!这第三点无从考证!但即使成立了,前两点的不成立也就推翻了激情杀人的依据!
再说“药家鑫是在一片喊杀声和欢呼雀跃声中倒下的”,这我个人一点也不否认,从药家鑫二审判死刑后,有人在法院门口放鞭炮就可以看出来,如果说这就是“公众狂欢”,那么,当前抗战胜利、建国以及每每大事庆典上,举国欢腾时,算不算是“公众狂欢”。如果,你硬要将“公众狂欢”这个名词按在我们头上,那好,我估且认了,公众之所以要狂欢,也是因为他们心中的正义和不平能够得到申张,作为群众,难道连基本的话语权都要剥夺吗!
第三,他认为我给司法程序带来的巨大压力,司法程序被社会任意左右,这是最为可笑的,法律,就是要为人民服务的,如果没有足够的监督,执法人员爱怎么判就怎么判,下达的判决还会是正义的吗?正因为有人群众的监督,才促使着法官们在判决时,要更加公正廉明!如果真要说民意会给司法程序带来巨大的压力,那也是正面的压力。在他所说的专业律师和教授,他们熟读法律条文,可以很好的应用法律,像是看过的一个电视剧里的台词:“法律就像一条狗,养的好人,让他咬谁说咬谁!”这话说的不中听,但道理是对的,法律专家、教授们,想要不让他死的话,一定能够找出不该死的理由,但同理可证,若想让他死的话,也能找出必死的理由!所以大可不必在这上面纠缠了!
最后,如果能让作为法学人士的你感到悲痛,却能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感到高兴的话,这值了,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