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楼直接删了,呵呵、
都知道仲裁结果一定不利于公司,甚至诉讼结果也不会支持公司的诉求,但是那又如何?
真的干过HR的,谁没有招的人被用人部门拒收的经历?这3女的入职,显然是这名HR故意不给用人部门其他备选导致的,5个备选3个女,简历上不会强制写妊娠情况,婚育情况是必写的,部门主管已知项目的工作强度大,是根本不可能接的,所以会有“力排众议”这个说法。如果求职者数量极大的情况下,这3女除非有极其优秀的资历,否则是没法脱颖而出的,也就不会需要“力排众议”。至于简历中体检报告“高度雷同”这个情况,甚至可以是胸片用了同一张照片或者P图。HR确实没能力坚定照片真假,但是HR确实有义务去尽力分辨简历内容的真假啊。一旦简历造假成为客观事实。法律可没有保护简历造假的应聘者的条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