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证据,法院认可吗?(2025)鲁1326民初3632号,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拒不执行,现追加两被告为被共同债务人,原一审诉状中,表明给被告全家工作,被告未做答辩,放弃权利,法院应认定为家庭经营。
2022年9月份左右,受王加保 王星 邵泽荣委托,给他们从事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农机宿舍拆迁项目工作,工作期间以拆迁投资缺钱为由向我们借款4万元,说短期用几天,拆迁项目卖的货款由被告王星收取,后来由于拆迁项目停滞,给他们断断续续工作。根据民法典56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被告拆迁的铝合金、废铁、木材由工人常振同开货车带领被告卖的,卖的货款由被告王星、邵泽荣收取,被告王星、邵泽荣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收取货款,被告均对原告支出部分工资,综上原告给被告全家工作,带领两被告进行买卖货款,符合家庭经营雇佣关系。
原告长期(约2021年到2023年6月份)跟随被告家庭从事拆迁工作,有时候被告把拆除的废铁卖给我们,比如被告提前打电话,我们去给他们工作,或者拆除,他们把废旧卖给我们,我们给他们转账,有时候给他们干活,他们给我们工资,长期的经济来往,大额的转账超过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家庭经营的证据(附图到证据一栏)
我们在给王星 邵泽荣 王加保工作期间,被告几人都通过微信在相近的时间点,(转账记录附图到证据一栏)向我们转账(工资 垫付的费用,及用车费等),说明了被告全家财产、生产经营的支出高度混合。
2022.12.5日由于工期不能进行下去后,由被告王星支付了4个工人的部分工资由我代收,计21300元。被告王星参与家庭经营支出,卖的货款大部分由王星收取,并且支出了多笔工资款,后面就是结尾工程了,干点小活,都是微信现结,符合民法典56条规定
2024年12月底,我们两名工人去被告家里,由原被告王家宝补写欠条4万借款,2万工资。
2025年5月14日向淄博公安举报被告王星、邵泽荣、王加保,在承包拆迁期间 偷盗了别人的电缆,淄博公安向原告 被告 和供电公司了解后,淄博公安平台回复说,经了解,是拆迁纠纷,而三人承包了工程拆除,实施了侵权行为,卖的电缆款项由王星收取,三人参与施工,及利益分配,参与家庭经营承包项目,财产混合支出,符合民法典56条规定
综上,被告几人长期与原告有工作经济往来,2022.9.29日,在给被告一家工作中提出借款说投资拆迁(被告王加保后补借条),与多名工人工资合计2万元,多名工人均可证明,在工作中,被告几人均参与管理,工作,卖货,被告几人于10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与原告的多项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几人一直在一块工作,被告几人与原告及工人存在劳务关系,属于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典56条 1064条1168条规定,两被告应对债务有共同债务还款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被告应二倍支付工人工资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