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bushikyy你好,你说“存在这样的可能,当I=1的时候,I-1=0,此时2(2+K+1)不可表,这时J不存在。。。”,这一点我也考虑过,由于J=0时,2J+1=1,因此才有:
3、若I=1,因0<J=<I,J=1就是第一种情况,
J=0则与假设不符;
作为单独一点,以弥补不足。
正如你所说“你的归纳法如果完整写出来就是,如果对2K可以找到这样的J,且2(K+1)的I>0,则对2(K+1)这样的J也存在”,正是这样。上面的弥补为什么没有剔除掉“已经暗含了一个假设就是说对于任意2N,I>0”呢?这点令我吃惊,感到不解。再次感谢你的质疑。
3、若I=1,因0<J=<I,J=1就是第一种情况,
J=0则与假设不符;
作为单独一点,以弥补不足。
正如你所说“你的归纳法如果完整写出来就是,如果对2K可以找到这样的J,且2(K+1)的I>0,则对2(K+1)这样的J也存在”,正是这样。上面的弥补为什么没有剔除掉“已经暗含了一个假设就是说对于任意2N,I>0”呢?这点令我吃惊,感到不解。再次感谢你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