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一因”的问题我提供个观点,看大家以为如何。这个观点我已在多处说过,这里只重复要点:
我们不应当把事物和实在本身等同起来。实在本身是什么呢?就是我们时时刻刻都意识到的实在,就是不管怎么说也有实在而不是什么也没有这一事实本身。我以为这是最简单、直接、肯定的事实了。
任何事物都是以他物为原因的事物。任何事物也都是处在认识者的对象的位置上的事物,尽管认识者可能还没有认识到它的存在。任何事物都是和他物相对的事物,是和他物有什么有相同点和不同点的事物,我们认识事物就是将该物和他物对比。事物就是该物和他物有何异同的事物。
但是,和实在本身相对的只有虚无。实在本身也不可能被认识者放在对象的位置上,因为放在对象的位置上的“东西”只可能是它和别它的“东西”有什么异同的“东西”。而实在本身没有可与之比较的,所以它不可能出现在对象的位置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实在本身是不可认识的。
但实在本身绝对不是神秘的,不是“混混沌沌”、“玄之又玄”,它就是我们总在意识到的有实在而不是什么也没有这一最简单、直接、肯定的事实本身。我以为老子所说的“道”就是实在本身,而“得道”就是我们能够做到对实在本身保持高度的敏感,完全而彻底的敏感。
由于我们面对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都是事物,我们就把实在本身和事物等同起来,忘记了,至少是忽视了我们总在意识到的那个最简单、直接和肯定的,谈实在本身或“道”这样的事也是谈事物的用语和口气,所以才产生了那样多的无解的问题。
不过,这可能也是没办法的事,因为我们的语言只适宜谈论事物,谈论我们的认识对象,不把实在本身和“道”当成事物和对象谈论,我们可能什么也没法说。我这里也在犯同样的“错误”。这是个必然的“错误”,只是我们要清醒我们谈论的到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