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史料记载方孝孺案中的矛盾和疑问
以下仅举数例,可以看出,所谓方孝孺被诛十族案在史料记载中存在以讹传讹的可能。
1、《明崇祯宁海县志》中方孝孺传对史事记述的不确
崇祯志方传作者,原意无疑是为了颂扬方孝孺,揭露朱棣的酷戾,但由于其文思的不严谨,效果却是反遭不实之嫌。记得1998年7月6日,承《宁海报》发了拙文《明崇祯<宁海县志>方孝孺传中的瑕疵》,文中我考查出作传者对史事记述的几处不确,并指出他有为方孝孺作不切实际的敷衍和夸张的毛病。于今联想起来,感到凡作史志者,切忌感情用事,或迎合当时某方面人们的心理需求而虚与委蛇敷衍成篇,结果不仅不符历史真实,不足凭信,贻误后人,自己反因之授人以笑柄,甚至被讥为欺世盗名,有损人格尊严。这对于我们今天,仍不失有它的警示价值。
——王艾村《方孝孺被夷十族随感》
具体情况不知,搜寻不到《明崇祯<宁海县志>方孝孺传中的瑕疵》一文。
2、《明史纪事本末》与《方正学年谱》关于方孝孺叱责学生的话的矛盾
其一、孝孺叱责学生的话。谷应泰记为:“小子从予几年所矣,犹不知义之是非!”《方正学年谱》则记为:“汝读几年书?还不识个‘是’字,我头可断,笔不可执也”。因《年谱》成书于明末,而《明史纪事本末》成书于清前期,《年谱》早于《明史纪事本末》,且《年谱》所载此一句为明人文集中广泛引用,而《明史纪事本末》一句为仅见,当信《年谱》所载为事实。
——张树旺《方孝孺殉难原因考》,台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明史》和《崇祯宁海县志》中关于方孝孺女儿殉节地点的矛盾
《明史·方孝孺传》载:“……妻郑氏及二子中宪、中愈先自经死,二女投秦淮河死。”《崇祯宁海县志·方氏列传》载:“复有旨收其妻魏氏郑氏,使者至门,先自经死。”又在《列女传》载:“方氏二女,正学先生女。死时俱未笄,被逮过淮,相与投桥水死,其事甚烈……”
同是志书,一是国史,一是方志,对于方案中涉及的人与事在记述上差异很多。先不说其他,单就方孝孺两个女儿投河自尽的地点就不同,《明史》记载是在秦淮河,而县志则说是在淮河,秦淮河不能简称作“淮河”。江苏有一条淮河,但此河发源在河南,流入洪泽湖,在地域上与方案无涉。除此之外,与此案有关的只能是宁海的淮河。位于南京的秦淮河与宁海的淮河,相距千里之遥,究竟方的女儿是跳秦淮河还是投宁海淮河自尽?
——薛家栓《方孝孺女儿殉节在宁海淮河》
4、《方正学年谱》和《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关于方孝孺批字内容的矛盾
《方正学年谱》载孝孺所书之字为“建文五年,永乐篡位”。《御批历代通鉴辑览》载为“燕贼篡位”。
——张树旺《方孝孺殉难原因考》,台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5、方孝孺到底有没有说过“便十族,奈我何”?
《纪事本末》云;
文皇大声曰:“汝独不顾九族乎?”孝孺曰:‘便十族,奈我何!”
已故的浙师大明史专家孙正容对此作了慎重的诠注:
传孝孺有“便十族奈我何!”
——孙正容《新明纪》第六章,“建文四年丁丑(7月25日)方孝孺”文后:一个“传”字,反证其不一定有。
6、其它疑问
前些年,我县普遍流行着一股修族谱风,可是我只在2003年1月6日《宁海报》上看到竺济法先生编修宁海《储氏大宗祠谱》后所写《方孝孺读书处与三官殿》一文中得知,宁海储氏亦因系方孝孺的九族之一而罹难的故事。而推想史实,被列为方氏九族以至十族而遭害的,相信远不止潘氏、赵氏与储氏这三族。因何未见再有报道或叙述呢?
——王艾村《方孝孺被夷十族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