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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哈尔滨南岗区白家堡回迁楼违反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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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电梯分布是:2梯6户,3梯9户,4梯12户。


来自手机贴吧51楼2017-02-2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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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南岗区白家堡棚改2473户回迁居民
    致哈尔滨市信访局领导的信
    我们2473户白家堡回迁户就"哈尔滨市南岗区棚改办"违反拆迁协议、违背拆迁公示、私自更改回迁安置房的整体布局和房屋户型等违法违约问题已经向国家信访局提出投诉。
    白家堡棚改项目全称“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科技园暨白家堡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学兴路、延兴路、规划长寿路(林兴路)、学府花园围合区域,土地面积22.41万米。白家堡居民2011年7月开始拆迁,历时近6年时间未能进户,现在回迁安置房的建设基本竣工,但是与2011年拆迁时的公示完全不符。回迁安置房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南岗区棚改办违法违约
    1、原规划公示为6栋回迁楼的土地建成了9栋,楼与楼之间互相遮挡阳光,大量房屋不满足北方冬至时期日照最少2小时的设计规范,更有部分房屋全天24小时无日照,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2、原公示每单元楼层是4户、5户,现变更为6户、9户、12户,原来公示为通透的房屋格局变成了大走廊两侧开门的筒子楼。
    3、回迁安置房位于项目的03、04、05三个地块,开发商仅有03号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04号地块仅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05号地块无任何建设批文。
    2014年12月5日的《晨报》以《 “五证”只有“两证” 哈尔滨“学府经典” 棚改“变身”违建群》为标题的报到涉及到了白家堡回迁楼,当时已经违建到3、4层。
    南岗区棚改办明知道这种情况仍然允许开发商继续施工,现在33层的回迁楼已基本竣工,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南岗区棚改办多次拨付给开发商回迁安置房的相关款项,这是对开发商的包庇纵容,属于严重的失职渎职。
    二、回迁安置房设计不合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举架低:
    举架降低到2.6 m,使本来由于楼房过密影响日照的回迁房采光更加不好;
    2、畸形房:
    部分三角形、梯形、多边形的畸形房屋设计不合理影响正常使用;大量使用面积不足1米的阳台失去实际使用功能;
    3、走廊和通道狭窄:
    走廊狭窄(1.3米),对面住户不能同时打开房门;部分楼房的楼梯间宽1.05米,最窄处0.95米,不符合设计规范最低1.2米的要求,如此狭窄的通道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遇到火灾地震等灾害严重影响人员疏散,百姓即使不死于灾害也可能死于互相践踏。南岗区棚改办徇私舞弊,公然将这种违建房屋回购为拆迁安置房,这是对老百姓生存权和居住权的漠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4、电梯数量不足并且过于狭小:
    回迁房是2梯6户、3梯9户、4梯12户的电梯设计,电梯的吨位是根据每个单元居住的居民人数确定的。
    电梯过于狭小,长1.6米,宽只有1.2米,根本无法容纳救援担架,一旦有急救病人尤其是心脑血管病人,必然延误宝贵的救援时间,付出生命代价,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棚改办的行为无视党和国家领导人极其重视的棚改和民生问题,失信于民,引起强烈社会不良反响,严重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社会公众形象。
    白家堡回迁居民多次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信访办、哈尔滨市信访局反映情况,至今未得到确切解决问题的答复。我们也到哈尔滨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但问题一直未得到重视。
    三、白家堡回迁居民的诉求:
    1、要求领导部门追究哈尔滨市棚改办的违法违约、失职渎职责任。
    2、要求南岗区棚改办履行拆迁协议,提供符合拆迁协议和原拆迁公示图的房子,回迁居民拒绝接受现在建的审批手续不全、不符合设计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回迁安置房。
    3、如果南岗区棚改办无法提供与原拆迁公示相符的房子,回迁居民要求调换安置到原住址区域内的商品房,或者给等同于本地区商品房价格的货币置换。
    2017年2月16日
    哈尔滨市南岗区白家堡棚改回迁居民


    来自手机贴吧52楼2017-02-22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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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1 19: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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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5日,南岗区棚改办给当时的维权代表厚德载物打电话: 居民向信访局放映的问题,南岗区棚改办在15个工作日给出答复。
      老百姓掰着手指头数日子,除去春节7天假,再出去双休日,2月20日是南岗区棚改办应该给出答复的日子。
      2月20日,两位回迁居民到位于文兴街和兴路派出所对面的南岗区棚改办办公室取答复,结果是室内空无一人,没办法只好空手而归。
      2月21日,又有两位居民到棚改办,这次见到了棚改办的负责人刘晓,刘晓表明:现在棚改办还没有答复,什么时候给答复听市里的,他说了不算。即使有答复,也是通知原来的代表,书面答复也必须他本人去取。


      来自手机贴吧54楼2017-02-22 09:20
      收起回复
        从2017年1月9日,白家堡回迁居民第一次到哈尔滨市信访局投诉,1月10日、1月25日、2月6日,又去了几次哈尔滨是信访局,2月6日去了省信访局,但是有关回迁房的问题如何解决一直没得到明确答复。


        来自手机贴吧55楼2017-02-2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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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13日,白家堡回迁居民近100人,因为南岗区棚改办违反拆迁协议和拆迁公示,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


          来自手机贴吧56楼2017-02-2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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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手机贴吧57楼2017-02-2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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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电梯分布是:2梯6户,3梯9户,4梯12户


              来自手机贴吧59楼2017-02-22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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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16日下午14:00,在位于文昌街26号的市信访局接待处,王忠良副局长接待了白家堡回迁居民的5名代表。当时说2~3天给回复。


                来自手机贴吧61楼2017-02-2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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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1 19: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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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没有诚信,让老百姓失望


                  62楼2017-02-2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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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室内格局畸形,全天无光照,逃生通道狭长,层高达到30多层竟然没有能够安放急救的医用担架电梯。都想什么哪?太歧视白家堡百姓的生命了吧


                    来自手机贴吧63楼2017-02-2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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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信访局:
                      信访指南
                      一、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二、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四、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七、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八、如何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
                      群众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尽量采取网上信访或书面形式。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www.gjxfj.gov.cn
                      手机微信公众号“国家信访局”。
                      国家信访局的邮政编码是100017,在信封上注明"国家信访局收"即可。
                      如果确定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请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反映。
                      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
                      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登记时间)。
                      国家信访局公开电话:68015310,该电话为有关信访事项自动应答提示电话。
                      中共中央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来自手机贴吧65楼2017-02-23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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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来自手机贴吧66楼2017-02-23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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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来自手机贴吧67楼2017-02-23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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