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直上九万里 吧友提到了有罪推定问题,趁中午睡觉之前说两嘴。
现在如果谈到国内的刑事诉讼问题,总会听到一种声音:不能搞有罪推定,必须疑罪从无!持这种观点的一般是某些律师、法律院校师生和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在这群人眼里,仿佛有罪推定是一种十恶不赦的罪过,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制进程。事实上真的不是这样的。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都大量运用有罪推定原则。可能围观群众们不太能够理解刑事诉讼这个词,总是觉得开庭打官司才算是诉讼。但其实从受理举报、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开始,就算是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大概是这样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那么从立案开始,侦查机关就必须运用有罪推定的原则,假设某个人是有罪的,并寻找证据证明其有罪。如果不能做有罪推定,除非罪犯来自首,否则侦查机关就不用办案子了。举个例子,老公来报案说老婆被杀死在家里了。现场凶器上只发现了老公的指纹——这是他家啊,家里东西有他的指纹多正常,也可能是他看见凶器上有血,捡起来的呢——坚持疑罪从无,不能查老公。邻居听见两口子当天起了争执——哪家两口子不吵架啊,别人老婆不都活得好好的吗?吵架不等于杀人——坚持疑罪从无,不能查老公。

如果有干警敢这样办案,会被活生生喷死吗?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要求,侦查人员除了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而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也要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等。如果公诉人认为这个案子的证据不行,就附上意见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这其实也是一种有罪推定。
所以在整个侦查阶段乃至提起公诉阶段,办案人都在做一件事情,就是有罪推定。不做有罪推定,根本就不会有案件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