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
刑诉法修改以前是七种类型的证据,修改以后把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明确单列,成了八种。对于证据的认识和运用,是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的。虽然刑诉法把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排在第四(前三是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但是大家都知道,口供古今中外都是证据之王,这是由于早期取证手段和技术落后造成的,这应该不用多解释了。
楼上有个朋友先说认为快播有罪都是唯心的,然后又说庭审上控方的证据论点都站不住脚。呃,难道您是在上帝的视角上看到控方的证据都是假的?这同样是你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认知,也同样是唯心的。这里就引出我想说明的话,证据都是死的。
是的,证据都是死的,也就是可以被随意解释和引申的,英美法系专打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能从各个角度去攻击证人和证据。特别是证人,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的证人,出庭作证都是需要很大勇气的,诱导你说出错误的言论这都是鸡毛蒜皮,挖出你的污点,攻击你的品信,这都是常用手段。物证就更不用说了,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从定罪的角度去看和从脱罪的角度去看一个物证,很容易就得出不同的结论,确实想不出?攻击证据的合法性和来源也是很常见的手段。
在车上颠簸,感觉讲得有点乱…大概就是想表达这样一个观点:证据是客观发生过的事情留下来的痕迹,但看待证据的人永远都不可能绝对客观,也没有办法把证据组合起来还原出一种唯一的真相。所以你相信它无罪他看起来就无罪,你相信它有罪他看起来就有罪,无论你是控方辩方法官还是陪审团。所以上面我也说了,法治归根到底还是人治。
本来想举几个例子,但是想想也是不好,不能把潜在的犯罪份子教精明了。所以我很反感把坠楼案的调查细节公开公布,这尼玛的就是活生生的传授犯罪方法,唉… 我这样吐槽一句,应该不属于妄议吧
刑诉法修改以前是七种类型的证据,修改以后把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明确单列,成了八种。对于证据的认识和运用,是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的。虽然刑诉法把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排在第四(前三是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但是大家都知道,口供古今中外都是证据之王,这是由于早期取证手段和技术落后造成的,这应该不用多解释了。
楼上有个朋友先说认为快播有罪都是唯心的,然后又说庭审上控方的证据论点都站不住脚。呃,难道您是在上帝的视角上看到控方的证据都是假的?这同样是你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认知,也同样是唯心的。这里就引出我想说明的话,证据都是死的。
是的,证据都是死的,也就是可以被随意解释和引申的,英美法系专打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能从各个角度去攻击证人和证据。特别是证人,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的证人,出庭作证都是需要很大勇气的,诱导你说出错误的言论这都是鸡毛蒜皮,挖出你的污点,攻击你的品信,这都是常用手段。物证就更不用说了,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从定罪的角度去看和从脱罪的角度去看一个物证,很容易就得出不同的结论,确实想不出?攻击证据的合法性和来源也是很常见的手段。
在车上颠簸,感觉讲得有点乱…大概就是想表达这样一个观点:证据是客观发生过的事情留下来的痕迹,但看待证据的人永远都不可能绝对客观,也没有办法把证据组合起来还原出一种唯一的真相。所以你相信它无罪他看起来就无罪,你相信它有罪他看起来就有罪,无论你是控方辩方法官还是陪审团。所以上面我也说了,法治归根到底还是人治。
本来想举几个例子,但是想想也是不好,不能把潜在的犯罪份子教精明了。所以我很反感把坠楼案的调查细节公开公布,这尼玛的就是活生生的传授犯罪方法,唉… 我这样吐槽一句,应该不属于妄议吧
宰执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