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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辩论PK(二)━━━━ *救死扶伤还是遵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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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我保证履行由于我的专业我自愿承担的治疗和帮助病人的义务。我的义务是基于病人所处的软弱不利的地位,以及他必然给予我和我的专业能力完全信任。所以,我保证把病人多方面的利益作为我的专业伦理的第一原则。由于承认这种约束,我接受下列义务,只有病人或病人的合法代理人才能解除我这些义务: 

①将病人的利益置于我专业实践的中心,并在情况需要时置于我自己的自我利益上。

②拥有和保持我的专业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③承认我的能力的局限,只要我的病人病情需要,我应向我的各种卫生专业的同事求助。

④尊重其他卫生专业同事的价值和信念,并承认他们作为个人的道德责任。

⑤用同等的关切和献身精神关怀所有需要我帮助的人,不管他们有没有能力付酬。

⑥主要为了我的病人的最佳利益,而不是主要为了推行社会的、政治的或财政的政策或我自己的利益而行动。

⑦尊重我的病人的参与影响他或她的决策的道德权利,明确地、清楚地、用病人理解的语言说明他或她的疾病的性质,以及我建议采用的治疗的好处和危险。

⑧帮助我的病人作出与他们的价值和信念一致的选择,不强迫,不欺骗,不口是心非。

⑨对我听到、知道和看到的保守秘密,作为我关怀病人的一个必要部分,除非对别人有明确的、严重的、直接伤害的危险。

⑩即使我不能治愈病人,也总要帮助他们,当死亡不可避免时,要帮助我的病人按照他或她自己的打算死亡。

决不参与直接的、主动的、有意识的杀死一个病人,即使为了仁慈的理由,或应国家的要求,或任何其他的理由。

为了覆行我对社会的义务,参与影响国民健康的公共政策决定,提供领导以及专家的和客观的证言。

将我所说和所信的付诸实践,从而在我的专业生涯中体现上述原则。


IP属地:云南34楼2007-12-08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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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蟹.........
    刚才发N次贴.百度..不让交.
    河蟹这个词不能轻易说滴~


    35楼2007-12-08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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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1 0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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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云南36楼2007-12-08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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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回来了,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责任该由谁来担,而普通百姓的特点就是从众,没人愿做出头鸟,也就是没人愿意担责任,平常有点事还不都是相互推委,一个个急赤白脸的先要把自己择出去,如果自己出不去也要拉个垫背的进来,归根到底就是不愿意,也不敢承担责任,像这回也一样,这个签字就是一种责任,家属不愿意承担,医院没义务承担,结果就是病人的生命的失去,人死了,医院就有理了,责任就是家属的,如果人没死,家属就有理了,就像报纸上曾披露的天价药费事件一样,所以,作为院方,病人的死亡相对来说更有利,再说,虽然你把病人送进来了,医院有延续她生命的义务,但现在的情况是手术才有可能活,注意,是有可能,也就是说手术依然有死亡的风险,要家属签字就是把这风险转嫁到家属头上,签字后如果病人在手术中有意外,就是手术失败,而不签字,手术出现意外,医院就是杀人犯,为了救一个非亲非顾的陌生人而承担杀人的罪名,目前的医生可没这么伟大


        IP属地:上海38楼2007-12-0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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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现在的矛盾就在于这个字,签了之后产生的结果到底是什


          IP属地:云南39楼2007-12-09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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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是有风险的,签字的结果就是,家属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IP属地:上海40楼2007-12-09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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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医院就没有责任了吗


              IP属地:云南41楼2007-12-0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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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看来医院是多少都有责任的
                 当孕妇的丈夫做出了明显不合理判断并拒绝签字的时候,医院有责任尊重孕妇的生命询问其他家属意见,而不能只是凭借单一家属的不合理拒绝而放弃孕妇的生命.
                 换句话说医院这种不顾孕妇生命而选择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样的做法逃避责任,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十分恶劣的职业道德沦丧的表现,严重的说我们甚至可以判断成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
                 程序执行上,医院并没有错,但是,医院应当为其逃避责任而做出的玩忽职守行为负责!


                42楼2007-12-09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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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1 05: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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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嘿嘿 不小心心情激动了回~!
                   不过这么一件事情的发生客观的说明了我们的程序存在着错误,希望这名孕妇能够促进程序的改进,以后再不出现这么让人痛心的事.


                  43楼2007-12-09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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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貌似俺是裁判,不能随便发言的说~~~

                    但为了俺家小三,俺就换个马甲来发言鸟~~

                    记得前几天看电视,也报道了一个这样的类似事件.孕妇的家属拒绝签字,但医生发现孕妇的精神状态是清醒的,就让孕妇自己签的字.结果母子平安.我觉得这就可以说明医院以没人签字而拒绝给孕妇做刨腹产手术,就是在草菅人命.条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如果只因为一些所谓的条条框框就可以无视两条人命的话.那就只能说明这个医生,这家医院已经变质了.就像上面的那个例子一样,孕妇在生孩子的时候,我想大部分都应该是神智清醒的吧.而一个超过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完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得起责任了.为什么那些所谓的执行条例的医生,就不能变通一下,就能眼睁睁的看着这种一尸两命的事情发生呢?综上所述,以没人签字为理由而拒绝给孕妇做手术,就是在草菅人命~~~


                    44楼2007-12-1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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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41楼的影子,医院的责任只是道德层面上的,就法律上来说,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回42楼的小欲,当时医院除了病人的丈夫外没有其他家属,至于职业道德问题,这年头,还有人讲职业道德吗
                      回43楼的小欲,程序的改进,说实话,我不认为能怎么样,死个人也许能热闹几天,不过过几天该怎样还怎样,中国别的没有,就是人多
                      回44楼的名名,你的报道也说了,孕妇自己签字了,也就是说,还是有人签字的,如果孕妇拒签,手术肯定也不会做,所以你后面说的等于没说
                      其实说到底,一个是我国人口太多,一个是我国还太穷,所以,我们改变不了什么,这种事现在发生就发生了,过去也就过去了,至于将来,还是会发生的,唉,法制社会啊,法制社会


                      IP属地:上海45楼2007-12-1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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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如此,还是得遵重生命啊~!突然间觉得好悲哀.
                         我们老师说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各个社会机关部门不按程序执行或者程序执行混乱,这么看来,或者我们的程序似乎太忽略人的重要性.


                        46楼2007-12-10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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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现在在中国,普通人的生命比富家犬的生命更低


                          IP属地:上海47楼2007-12-1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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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了吗??~~```


                            48楼2007-12-12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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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1 05: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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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五想说什么,说吧


                              IP属地:上海49楼2007-12-12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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