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宗教内的特殊理论〕
我们在宗教里面发现的哲学亦与哲学史无关。不仅在印度宗教里,即在教父和经院哲学家那里,我们均可见得关于上帝性质的深刻的思辩的思想,熟悉这些思想,是研究教条历史的主要兴趣,但却不属于哲学史的范围。不过对于经院哲学家比起对于教父又须更加注意。教父们诚然是伟大的哲学家,基督教文明的形成,许多地方应该归功于他们。他们的思辩思想一部分应属于别的哲学,譬如柏拉图哲学。〔这哲学自身有其独立的存在,在适当的地方将对它的最初形态予以考察。〕这些思辩思想的另一部分系出自宗教的思维内容,这内容作为教会的教义是他们思想的基础,首先是属于教会信仰的范围。因此这些思想是建筑在一个前提上面的。它们算不得真正的哲学,这就是说,算不得建筑在自身上的思想,而是为了一个固定的观念或前提而活动,——或是反驳别的观念和哲理,或藉攻击别的观念和哲理去为自己的宗教教义作哲学的辩护。因此这种思想并未认识并发挥其自身为内容之最后的、绝对的顶点,亦未认识并发挥其自身为内在地自身规定的思想。内容本身业已被当作真理,但它不是建筑在思想自身上面。理智不能把握宗教的真理;当理智自称为理性像启蒙思想那样,〔要去讨论宗教和宗教的思辩内容〕,并自己宣称为〔这种内容的〕主人和统治者时,则它就〔把这内容弄成浅薄平庸〕了。基督教的内容只有藉思辩的方法才能把握。因此当教父们在教会的教义范围内思想的时候,他们的思想本来是很有思辩意味的,但它的内容却没有通过思想本身予以证明,而这种宗教内容的最后的辩护亦只是依赖教会的教义。于是哲学就局限于固定的教条之内,而不是自由地从自身出发的思想。同样在经院哲学里,思想并不是凭藉自身形成的、而是依靠于一些前提。在经院哲学里,思想已愈趋于自己建筑在自己上面,但并不与教会的教义对立。教义与思想二者应一致,也是一致的,但教会已经证明为真的真理、思想应该从自身出发予以证明。
这样我们就划分开那些与哲学相关联的部门了。但我们同时又要注意这些相关联的部门所包含的成分,哪些是属于哲学的概念,哪些是与哲学分开。这样我们才能够认识哲学的概念。
(三)哲学与通俗哲学的区别
就上述两个与哲学相关联的领域而论:其一,那些特殊的科学,如果要算作哲学,就有了这样的缺点:它们是沉陷在有限的材料中的自己观察、自己思想,是主观能动地去认识有限事物,但缺乏内容指无限的普遍的内容——译者,只代表形式的主观的那一环节。其二,宗教的领域:它与哲学有了共同的内容,代表客观的那一环节,其缺点在于自己思想不是中心环节,而其对象或内容也只是通过形象的形式或历史的形式表现出来。哲学所要求的是两个环节的统一与贯穿,它结合这两方面为一体:它结合了生活的休沐日和工作日,在休沐日,人谦卑地否定他自身于庄严神圣的上帝之前,在工作日,人立定脚跟,自己是自己的主人,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另外有一领域似乎想兼备这两个方面,那就是“通俗哲学”。通俗哲学也研究普遍的对象,也对上帝与世界加以哲学思考。在这里思想也是能动地去认识这些对象。但这类的哲学我们仍须把它抛在一边。西塞罗的著作就可以算作这样的通俗哲学。那也是一种哲学思想,有它一定的地位,而且里面说了很多很好的话。他有了多方面的生活体验和性灵体验,及他观察了世事的变化后,他便体会到真理。他以教化人群的精神,去说出人生的重大问题,所以很为众人所喜爱。从另一方面看来,狂热者、神秘主义者也可以算作通俗哲学家。他们道出了他们深刻的宗教信念,他们在高尚神圣的领域里有了体验,他们能够说出最高的内容,而他们的文字表达也是很感人的。像巴斯喀尔的著作就是这样。他的“沉思录”Pensées一书中有最深刻的见解。从哲学观点看来,这种哲学还有一个缺点。它所诉求的究竟至极的东西是植根于人的自然本性中的近代的人也是这样看法。这种看法,西塞罗也是很常有的。现在大家常说到“道德的本能”,但人们却称之为一种情绪。据说,现在宗教不应建筑在客观内容上而应建筑在宗教情绪上:人对于上帝的直接意识就是最后的根据。西塞罗常用“众心一致”conEsensusgentium这名词。这种诉诸众心的办法在近代是或多或少被摈弃了,因为主体是应该建筑在自身上面的。他们首先抬高感情的地位,然后再为感情找根据,说理由。但这种根据和理由也只能在当下的直接性里去寻求。诚然这里所要求的是自己思想,思想的内容也是从自身出发的。但这种思想形态我们也同样应予以排斥。因为思想内容所自出的本源仍与前面所讨论的第一领域指科学——译者是相同的。在第一领域里本源是自然。但在第二种领域指宗教——译者内,本源却是精神,不过在这里本源只是权威、外在给予的内容、只有在默祷中才暂时取消了这种外在性。〔而在第三领域通俗哲学里,其权威的本源却是自然的内心的权威〕。这本源是心情、冲动、天性、我们的自然存在、我对正义、上帝的感情。这内容只是在自然的形式中。在情感中〔诚然〕我有了一切,但神话的内容也包含一切。但无论情感或神话的内容都不是在真正的形式里。在〔国家的〕法律和宗教的教义里,这种无限的内容在一较确定的形式下达到了意识;而在感情里,主观的任性尚混杂在内容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