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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贴--关于李某某的QJ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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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度娘


IP属地:福建1楼2013-12-08 21:53回复
    二楼朱颜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3-12-08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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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9 21: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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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久好久没发过帖了。今天到看到:官员谈李某某案:女方未守职业道德 钻法律漏洞。让我又愤怒起来了
      先不说杨某是不是真的失足妇女,退一万步说,哪怕她是为了以赚钱为目的进行交易,五个人、北京的物价,加上这么重口味的轮J,才2000块钱?三P都要这个价吧?这钱挣的也太辛苦了吧?
      如果要下仙人跳来设计李某某,只要他一个人就够了,用不用这么牺牲,这么大尺度呀?
      而且,有三名同案嫌疑人也指证李某某施暴,人家要不要这么陷害他呀?
      各位元芳呢,你们怎么看?


      IP属地:福建3楼2013-12-08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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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妓女合法化再来谈这个职业的职业道德问题吧……


        4楼2013-12-0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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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故事太浅显了啊,几个没欢场经验的小笨蛋,不知天高地厚,被没谱的ptk害了。那女士不是卖的,只是三陪。几个小笨蛋找错了人,自作聪明扣住小费不给,把那女人拖住了,以为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5楼2013-12-09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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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最高法出台了***了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3-12-0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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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李某某案,五人同案犯,认错赔钱的跟妈妈回家了。
              不认错的梦鸽儿子,要服十年刑。公安还确认了是未成年人。
              这个未成年人啊,为了这种事,要服十年刑,总觉得太不值得了。
              那个女的,不论她是不是出来卖的,还是只卖艺不卖身被强了的,都是作了孽。


              7楼2013-12-0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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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扬拔扈惯了的人,犯罪也不承认,找了一堆律师辩解,泼混水也能赢得一些人的同情,或许他真的太累睡着了或者接电话去了,强奸与他无关吧,同情这小子的人居然还不少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3-12-0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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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9 2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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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好不是印度,女人被强奸,必定是因为女人不检点。觉得是那女孩失德的人,会赞同女性包上头巾,刺上纹面,穿上贞操裤,禁止夜生活吗!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3-12-09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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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以为,即使是出来卖的女人,如果在成交前反悔,她也有不被强暴的权利。一群人都犯罪,其中几个嘴甜又肯赔钱,受害人肯原谅他们,法律允许内轻些判有情可原。死不认错还恨不得说是女人强了他的,被死咬着不放要从重,活该。


                    IP属地:黑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3-12-09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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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觉得女人收了2000元钱,足以证明就是性交易
                      随便上一个,再往怀里塞多点钱,有钱的别吝啬,别两千了,给两万吧,这就是你情我愿的证据,嫖娼罪十天半个月就出来了,多爽


                      11楼2013-12-09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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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校长猥亵幼女,还给两个本子几个棒棒糖呢,不是卖的,为什么收两个本子还吃了棒棒糖呢?小费?
                        幸好,嫖宿幼女罪快取消了


                        12楼2013-12-09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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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来的知识
                          有关强奸罪的。
                          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13楼2013-12-09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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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未成年,不遵纪守法,作伤风败俗作奸犯科之事,且不肯认错赔钱,是活该。
                            已成年的女性从事非法的卖淫活动,也应当严惩。
                            我想知道的是,这个女的,就收了另几个混子的钱,安心养伤,没有错么?心安理得么?


                            14楼2013-12-09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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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9 21: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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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无权反对。权力在权力机关手里,它说是什么就是什么,它是不容中国人质疑的。
                                这场案件的办理全过程中,非常诡异的保护了成年女人的所有故意犯罪(涉嫌报假案诬告陷害,做伪证,涉嫌卖淫)的行为,认为是天真无邪,小疏忽,小毛病全部可以原谅,而把案件双方制造的错误全部推给未成年人去承担。
                                【案件关键点:成年卖淫女紧紧跟随 15岁 未成年小男孩既不懂女人也不懂法 性探索欲望最强的年龄 成年人......
                                -----------------------------
                                物证本身是从外部特征去证明一种客观存在,若证明对象明确,其证明效力等级是很高的。
                                而人证,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成立,一般事实,仅凭人证是难以认定其真实有效性的。
                                因此,通俗意义上将,物证与人证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物证优先于人证。
                                从只有王某和魏某有精斑,李某等其他人没有精斑的物证看,应该是当时李某等3人因为饮酒过量,性行为并没有发生,李某等人认为只有2个人做了,因此只给2个人的钱!
                                一句话,嫖资纠纷引发的强奸案。。。


                              15楼2013-12-0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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