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不动产的登记过于神圣化,不动产登记仅仅是用来对抗第三人。。。。简单例子:丈夫妻子共同买房,仅登记于丈夫名下,丈夫专卖给第三人且登记,房屋所有权自然转移给第三人,房子本身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丈夫的出卖行为属无权处分,共同共有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再例:我是炒股赚了1000万,买房登记在表哥名下(不想让妻子知道)登记在表哥名下就算表哥的?不能吧。表哥卖房行为怎么定义?无权处分,若已给第三人进行房屋登记,房子就属于第三人,第三人可主张善意取得来对抗我。而我只能对表哥主张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三远一。。。。跟上面那案例差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