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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董珊珊 —一个家庭暴力下的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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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被虐待死了,文竹天使还多积点德吧!


来自手机贴吧18楼2011-11-17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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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要是被打一定是她太张狂了——————这句话亮了。跟你也没什么好说的了。


    来自手机贴吧23楼2011-11-17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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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3 23: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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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竹大叔太过分了。如果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错误,有必要大打出手?就算犯了什么天大的错,离婚就是了,有必要滥用私刑,把人家打成内脏破损,多处淤血骨折,重伤而死?谁不是人生父母养的,让人家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你比法律还大,可以随便草菅人命?


      来自手机贴吧24楼2011-11-1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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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觉得安纸那个贴只是表达的一种对男人的非常美好的期望与向往,尽管你可以说她不现实,但她又没有强硬要求哪个男人必须要这么做,表达一下自己的向往而已,又没有损害谁的利益,她哪里错了?


        来自手机贴吧28楼2011-11-17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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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被打的女人,一开始还有反抗的心,但是反抗不成功或者自身软弱了或者心软,以后的路就会越来越难走。多次被打之后,就会害怕老公的暴力,但是也渐渐失去反抗的心,会慢慢觉得男人就是那样子,所以就会忍受下来。 从身体受虐到心理绝对顺从,这是很可怕的。。  ————关键是如果家暴中女人反抗把男人打死,可能会判无期,最少也要十几年   ,而此案男的把女的打死才判六年   ,这样的法律如何让大家认同


          来自手机贴吧34楼2011-11-17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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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绝望的抗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与实践: 陈敏 备受丈夫暴力折磨的妻子,在生命受到暴力威胁或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暴抗暴,杀死施暴丈夫而自己也被判处死刑,致使孩子成为实际上的孤儿的案例,常见于报端。对此类妇女,无论是社会、法律,还是媒介,都持谴责态度,认为她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受到严惩。因而,家庭暴力案件在客观上呈现出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受虐妻子受丈夫的长期暴力侵害,生不如死,司法部门却以系家庭纠纷是私事为由撒手不管,使受害妻子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另一方面,受虐妻子为阻止丈夫的暴力侵害、保护他人或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不得已实行自我救助时,一旦造成施暴人受伤或致死后果时,当初拒绝介入家庭暴力的司法机关却迅速介入,对成为被告的原家庭暴力受害人加以严惩。这样实质上使受虐妻子既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又无法采取私力救济,完全处于孤立无援、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两难境地。


            来自手机贴吧35楼2011-11-17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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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加拿大留学期间,专门研究了北美发达国家关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关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杀夫原因的理论研究及其司法实践。其中,受虐妇女综合症(Battered Woman Syndrome)作为证明妇女长期受虐待而被迫杀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笔者认为,非常值得我国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借鉴。故介绍如下,以飨读者。


              来自手机贴吧36楼2011-11-17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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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来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受虐妇女综合症是由暴力周期(Cycle Of Violence)和后天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二个概念组成的。这个概念最早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博士提出的。


                来自手机贴吧37楼2011-11-17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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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3 23: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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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周期指的是婚姻或同居关系中暴力的周期性变化。它分为气氛日趋紧张(Tension Building Phase)、恶性暴力(Acute Battering Incident)和柔情与充满悔恨的爱三个周期(Kindness and Contrite Loving Behavior)。第一周期持续的时间较长,伴有经常性的轻微的暴力。施暴丈夫不断冲受害人表现出莫名的敌意和愤怒。受虐妻子为了避免挨打,拚命设法迎合他的意思,满足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逆来顺受。这种紧张气氛一直持续到第二周期。在第二周期中,夫妻之间严重暴力颇颇发生。施暴丈夫的脾气完全失控,动辄将妻子往死里打。研究发现,这一周期暴力的严重程度和失控的性质与第一周期的暴力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一周期严重暴力的发生与受虐妻子的行为根本没有关系,而只是与暴虐丈夫自己的心境和他在外面碰到的不顺心的事情有关。有的时候,当受虐妻子意识到第二周期的暴力不可避免地要爆发时,她甚至会有意识地提前“引爆”,以便赶紧过这一关而进入第三周期,


                  来自手机贴吧38楼2011-11-1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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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三周期,夫妻之间重归于好,可谓雨过天晴,温馨甜蜜。施暴丈夫真心地忏悔自己的暴力行为,甚至给受虐妻子买来鲜花或贵重礼品,或带她去饭店吃饭等等,以求得原谅。他真诚地保证永远不会再伤害她。受虐的妻子愿意相信他,相信这一周期丈夫所表现的是真正的他,是自己当初嫁的人。虽然妻子知道第三周期的好日子很快会被第一周期取代,但是这一周期施暴丈夫表现出的爱和温柔,使妻子有了留下来继续与他共同生活的理由。另外,大多数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妻子都对婚姻抱有传统的观念:即爱情和婚姻要从一而终。他们往往情愿留在这种时好时坏的充满暴力的婚姻关系中,无望地企图帮助暴虐的丈夫改掉“坏毛病”。于是,家庭暴力也就周而复始地周期下去,使受虐妇女长期过着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的日子。


                    来自手机贴吧40楼2011-11-17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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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天无助感是沃柯博士为了解释受虐妇女不能主动终止暴力婚姻的原因而提出的。后天无助感这一词最初来源于心理学家马丁.沙利格文(Martin Seligman)在60年代的一次试验。沙利格文将几条狗放在一只铁笼子里,每天不定时地电击铁笼子的各个部位。开始,狗们在笼子里不断左右跳跃,试图躲避电击,但它们很快便发现无处可躲。狗们于是停止了积极的躲避行为,而改为采取尽量减少痛苦的方式(如受到电击时,就脸朝下趴在铁笼子里一动不动,以尽量减少痛苦)。狗们似乎明白了,与其无望地躲避,不如静静地忍受。沃柯博士认为,受虐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反应,与狗们在铁笼子里受到电击后处于无处可躲的状态中的反应是相似的。受虐妇女长期遭受暴力后,在心理上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她们从无数次的挨打中“认识”到,她们无力阻止丈夫或男友对她们实施的暴力。每一次来自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都使她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久而久之,她们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了。大多数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据,都着重描述和解释受虐妇女的这种无助感现象。


                      来自手机贴吧41楼2011-11-17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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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可采证据最早用于加拿大的司法实践,是在1987年。22岁的琳.拉娃莉长期受同居男友的谩骂和毒打,身心备受折磨。在一次晚会上,男友又无端对她拳打脚踢。拉娃莉逃到楼上卧室,躲到衣橱里,但男友追来,把她拖出来又打了一顿,并威胁说待客人离去后,要宰了她。在极度恐惧中,拉娃莉在男友离开卧室时,从背后开枪杀了他。她因而受到谋杀罪的指控。审理此案时,辩护律师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她的男友在同居期间经常打她。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拉娃莉患有明显的受虐妇女综合症。一审法官采纳了专家证据,裁定正当防卫的辩护成立,拉娃莉无罪释放。公诉人不服,提起了抗诉。上诉法院的多数法官认为,一审法官采纳这种专家证据是不合适的,故裁定撤消原判,重新审理。


                        来自手机贴吧42楼2011-11-1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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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此案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们一致同意受理此案的上诉。经审理,该专家证据被裁定为可采证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们认为,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专家证据有二个可以互补的作用。 第一、 证明根据刑法规定,受虐妇女以暴力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是合 理的。成为被告的受虐妇女要给自己作正当防卫的辩护,首先要证明自己使用的是合理的力度,她对自己正遭受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威胁的担心是合理的,以及她确信对自己的致命的攻击已迫在眉睫。专家证据可以解释上述所有方面的合理性。例如:专家证人可以向陪审团解释,由于长期受暴力侵害,受虐妇女很善于接收施暴者的言语举止所发出的信号,知道暴力迫在眉睫。同样的行为,在一个不了解家庭暴力的人眼里,可能不会觉得有什么异常。专家证人还可以向陪审团解释:当受虐妇女奋起反抗时,许多人会用武器作为杀人工具。这是因为她们在体力上与施暴者相差悬殊,使用致命武器是她们与施暴者对抗时能获胜的唯一方式;受虐妇女觉得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暴力侵害,它不会因一次侵害就停止。事后施暴人往往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


                          来自手机贴吧44楼2011-11-17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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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们认为,如果没有受虐妇女综合症这种专家证据,陪审团就无法理解受虐妇女杀人行为的合理性,因为合理的人首先是不会让自己长期挨打,其次,“合理”的人如果无故挨打,会立刻逃离打人者。因此,没有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有关知识,陪审团就无法公正地判断杀死施暴人的受虐妇女当时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杀夫被告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并不是证明受虐妇女长期挨打,所以就可以杀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是要证明她们杀夫是由于对施暴丈夫发出的死亡威胁感到极度恐惧,因而对暴力作出的过激反应是合理的。在此前提下,她们才能够得到司法公正的审判。


                            来自手机贴吧46楼2011-11-17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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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3 23: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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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也不例外。加拿大联邦政府在1995年决定彻底复核在该判例之前被判入狱的女犯的案件。1997复核工作结束后,2名女犯获无条件赦免,2位女犯减刑,1名女犯的案子被子移送至上诉法院重新审理,以确定她杀人时是否有犯罪故意。


                              来自手机贴吧48楼2011-11-17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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