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此案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们一致同意受理此案的上诉。经审理,该专家证据被裁定为可采证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们认为,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专家证据有二个可以互补的作用。
第一、 证明根据刑法规定,受虐妇女以暴力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是合
理的。成为被告的受虐妇女要给自己作正当防卫的辩护,首先要证明自己使用的是合理的力度,她对自己正遭受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威胁的担心是合理的,以及她确信对自己的致命的攻击已迫在眉睫。专家证据可以解释上述所有方面的合理性。例如:专家证人可以向陪审团解释,由于长期受暴力侵害,受虐妇女很善于接收施暴者的言语举止所发出的信号,知道暴力迫在眉睫。同样的行为,在一个不了解家庭暴力的人眼里,可能不会觉得有什么异常。专家证人还可以向陪审团解释:当受虐妇女奋起反抗时,许多人会用武器作为杀人工具。这是因为她们在体力上与施暴者相差悬殊,使用致命武器是她们与施暴者对抗时能获胜的唯一方式;受虐妇女觉得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暴力侵害,它不会因一次侵害就停止。事后施暴人往往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