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帖子被置顶,支持率很高,这一点肯定你!
但是,我不同意你的见解,并非哗众取宠,如果我的看法可取,希望你采纳,如果不合理请你批评,谢谢!
彭宇案件所使用的《民法通则》第132条,的法律原理是对的,其使用结果并非是你曲解的“你做了好事,找不到肇事者,你就得承担责任”。 事实上在彭宇案件中“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徐老太对责任人的指认不具有客观确定性;所以当审法官不能运用这条法律!
不管是法官错用了这条法律,是出于有意还是无知,但是有写事你懂得,徐老太有一个儿子,这个人有没有参与当中,你说呢?